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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不拆? 對或錯? 人們總是習慣站在弱勢的一邊

空洞說理抓關鍵字很簡單

不管是美式還是德式,都是要先確定「審查標準」

具體化論述內容

才能判斷本案是否通過合憲性審查

抓個「人本」「人權」就要去做出違憲宣告...這...
dannyc50 wrote:
你的發言讓我會一直想到樂聲療養院耶!!
不知新莊線現在即將全線通車了, 那些老人家有沒有因此過著水深火熱的日子, 痛不欲生!!

你的發言讓我一直想到 梁朝偉的監獄風雲
梁朝偉出獄, 也沒有因為當初一開始入獄被雞x 就過著水深火熱的日子,痛不欲生

所以你的pp願意雞x??

silentocean wrote:
那我給你一千萬,你砍一條手給我

這是身體權,
與你立論的財產權不同。


silentocean wrote:
從替代手段來看,顯然這件都更案可以把王家劃掉,建商因為自己早就賣出預售屋,堅持不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最後導致強拆,合理嗎?

以都市更新來看,
就同一街廓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是最能有效達成其目的的手段,
且似無同等有效之替代手段。

silentocean wrote:
至於公益原則,其他32戶跟建商的利益絕對不是公益,景觀變得更美的公益也不足以取代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

那是你說的。

公益應是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1項的「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


silentocean wrote:
假設你家很醜,政府強迫你賣給政府,然後馬上炸了蓋公園,你覺得ok?

條文?


你說的「其他32戶跟建商的利益」,
個人認為只是反射利益。
710382 wrote:
以都市更新來看,
就同一街廓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是最能有效達成其目的的手段,
且似無同等有效之替代手段。...(恕刪)


1.可更改設計。劃出王家。結果是造成王家之後沒辦法都更。

這點就法理上看來應尊重王家處分財產之主觀意願,不應強制
剝奪其財產權。就算造成50年後無法改建只能把房子打掉,土
地無法再建,這仍是王家土地,他可以種2顆樹紀念袓先也ok。

2.民法787條有袋地通行權規定。王家可支付償金,建商設計
通道給他。且王家門前原本就有既成道路。

並非無替代手段。

至於判決書只是說審議的部分,把王家畫進去合於地法自法條
例規定,法官不侵犯專業之判斷餘地而已。
grubba0204 wrote:
1.可更改設計。劃出王家(恕刪)

王家未在前階段陳述意見,
等到大致確定才提。


grubba0204 wrote:
2.民法787條有袋地通行權規定。王家可支付償金,建商設計
通道給他。且王家門前原本就有既成道路。

就都更公益來看,
未必是同等有效。

替代手段很多,
不是同等有效就不算。



不過,
我們在這兒就違憲與否吵破了嘴也沒用,
看看王家打不打釋憲吧!
我覺得這可能是現今社會普遍的認知
我沒有說賣,就代表這塊土地會一直都是我的,直到我跟你簽約為止...

在文林苑未發生之前
全台灣大概 99% 的人都不知道
就算你不想賣
你也要被動參與程序
就算你心裡一直不同意
你也得透過一種法律認可的行為來表達
而不是你土地權狀不拿出來
代表沒人可以動你的土地

這點違反社會普遍認知的規則
不說還真的沒人知道
也因此是社會所反感的重點之一

至於你認為這樣很合理
我認為目前雖是合法
但實在有修正的必要
(陳沖、郝龍斌也不完全認同此法)

王家知不知道這個規則
我個人不是很肯定
但是建商知不知道
我100%肯定

我在意的是
過程中有沒有人跟王家說這樣的規則?
或是誘導他們選擇錯誤的規則(包含出價兩億這部份)
市政府到底有哪些作為是合理的善待弱勢者
而不是所說的選擇維護多數人的權益
甚至是以市府的權益為優先考量
(包含官位和國賠等問題)

總之你可以質疑王家的居心
但明顯的是制度太怪異了
讓弱勢者處於一個無法獲得公平對待的機會

710382 wrote:
王家未在前階段陳述意見,
等到大致確定才提。
王家放棄日後重建的可能
他們也應市政府要求簽了切結書

一般人用建築線、袋地等因素來合理化暴力圈地的事實
但市政府的作法是,你自行承擔此後果
所以不必然失去建築線,代表現在就得劃入都更是必要的

這點在這週的飛碟午餐
主持人直接訪問王家、建商和都更處所得到的說法

都更處處長在節目上說,要不要將王家劃出
責任在建商,而非市府

事實上建商嘴上叼著肉
死不放口著緊咬著王家
過程中他們雖然沒有違法
但我覺得有失公道!

grubba0204 wrote:
1.可更改設計。劃出王家。結果是造成王家之後沒辦法都更。
就本案來看哪有什麼公益?

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大法官400號解釋意旨已明。

現在只有1.建商 2.38戶拆遷 3.預售屋購買者 有法律上利益或反射利益。(或是有人說只有反射利益,我也ok),最多就是這些人有利益,不符合400號解釋意旨。

如果沒有公益前提,還談什麼比例原則呢?談什麼有不有效呢?

我也認為王家應以釋憲方式決定才能使國家社會真正進步。至少這點有共識。

以下先跳脫法律...

就事實觀之,我是覺得傳統的協議合建,不應該用都市更新的名義。

我家自己建個新樓也是都市更新喔?我是覺得自己沒那麼偉大...

atlaswu wrote:
總之你可以質疑王家的居心
但明顯的是制度太怪異了
讓弱勢者處於一個無法獲得公平對待的機會

我不在意王家怎麼想,
該異議沒異議,
就不值得保護。

王家知不知道法律也不重要,
在大多數情況下,
法律公布人民就該知道。

就媒體提供的資訊來看,
王家似乎有能力在都更甫開始去詢問律師。



atlaswu wrote:
都更處處長在節目上說,要不要將王家劃出
責任在建商,而非市府

這部分,
我認為是主管機關在推卸責任,
就都更條例內容來看,
更新單元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



grubba0204 wrote:
就本案來看哪有什麼公益?

公益在都更條例第1條第1項。
710382 wrote:
公益在都更條例第1條第1項...(恕刪)


當然了,每條法令立法目的一定是公益。立法目的本來都是為了公益
哪個法案是根據特定人私益而立的呢?
但援引此法之執行,被保障者則是特定人利益。

本案實質達成利益無法符合大法官解釋400號對於公益之定義:「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而達成此「私益」的同時,則會造成特定人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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