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ocean wrote:
那我給你一千萬,你砍一條手給我
這是身體權,
與你立論的財產權不同。
silentocean wrote:
從替代手段來看,顯然這件都更案可以把王家劃掉,建商因為自己早就賣出預售屋,堅持不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最後導致強拆,合理嗎?
以都市更新來看,
就同一街廓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是最能有效達成其目的的手段,
且似無同等有效之替代手段。
silentocean wrote:
至於公益原則,其他32戶跟建商的利益絕對不是公益,景觀變得更美的公益也不足以取代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
那是你說的。
公益應是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1項的「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
silentocean wrote:
假設你家很醜,政府強迫你賣給政府,然後馬上炸了蓋公園,你覺得ok?
條文?
你說的「其他32戶跟建商的利益」,
個人認為只是反射利益。
710382 wrote:
以都市更新來看,
就同一街廓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是最能有效達成其目的的手段,
且似無同等有效之替代手段。...(恕刪)
1.可更改設計。劃出王家。結果是造成王家之後沒辦法都更。
這點就法理上看來應尊重王家處分財產之主觀意願,不應強制
剝奪其財產權。就算造成50年後無法改建只能把房子打掉,土
地無法再建,這仍是王家土地,他可以種2顆樹紀念袓先也ok。
2.民法787條有袋地通行權規定。王家可支付償金,建商設計
通道給他。且王家門前原本就有既成道路。
並非無替代手段。
至於判決書只是說審議的部分,把王家畫進去合於地法自法條
例規定,法官不侵犯專業之判斷餘地而已。
我沒有說賣,就代表這塊土地會一直都是我的,直到我跟你簽約為止...
在文林苑未發生之前
全台灣大概 99% 的人都不知道
就算你不想賣
你也要被動參與程序
就算你心裡一直不同意
你也得透過一種法律認可的行為來表達
而不是你土地權狀不拿出來
代表沒人可以動你的土地
這點違反社會普遍認知的規則
不說還真的沒人知道
也因此是社會所反感的重點之一
至於你認為這樣很合理
我認為目前雖是合法
但實在有修正的必要
(陳沖、郝龍斌也不完全認同此法)
王家知不知道這個規則
我個人不是很肯定
但是建商知不知道
我100%肯定
我在意的是
過程中有沒有人跟王家說這樣的規則?
或是誘導他們選擇錯誤的規則(包含出價兩億這部份)
市政府到底有哪些作為是合理的善待弱勢者
而不是所說的選擇維護多數人的權益
甚至是以市府的權益為優先考量
(包含官位和國賠等問題)
總之你可以質疑王家的居心
但明顯的是制度太怪異了
讓弱勢者處於一個無法獲得公平對待的機會
710382 wrote:
王家未在前階段陳述意見,
等到大致確定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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