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丸 wrote:總坪數78.13...(恕刪) 你污衊喔,是57坪+19坪車位,哪有你說的這麼誇張,你不懂啦,這是豪宅規格啦,套套才懂得。套套的公設跟一般人不太一樣,要比自己居住坪數大才爽。P.S. 車位大概一千萬吧⋯⋯所以單坪價位不會高啦
其實...一直都是市場導向啊!法規這樣訂,建商這樣解讀,消費者還是買單。那能怪誰...誰都有錯,但都說是別人的錯政府說:這個那個不用算公設,但最終看建商的規劃建商說:政府規定要2個逃生梯、機房...等設施,所以我們只能這樣規劃了消費者:買來租人或轉賣,反正不要賠就好。明看公設35%,但還是買了目前的解決辦法就是買透天啦!土地是自己的,樓梯電梯雨遮都不用算公設
himble4 wrote:這樣各位清楚吧,,,...(恕刪) 這要看建築物的設計:但是電梯 樓梯要看梯間總面積不超過10% 還有與陽台面積總和有沒有超過15% 才可不納入容積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 容積設計第 一百六十 條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本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其餘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第一百六十二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二、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第一百六十三條 (基地內通路)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