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641011 wrote:
早買早享受..如果認...(恕刪)
請翻翻中民國憲法
中華民過憲法精神就是不得藉由土地交易牟利
憲法第142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憲法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的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此條說明土地權利的所屬,土地私有權為自由權的一種,此條文呼應的憲法第15條人民自由權之保障。但是這個權利亦受憲法第23條限制,即為自由權在妨害他人自由以及促進公共利益之情況得以加以限制。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整個土地政策都在違憲
還談甚麼民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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