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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魔女拉拉 wrote:
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若因此而造成大家的困擾,請見諒!
但我要說明,我們在買房子下定簽約之前並不知道還有一個停車位,其實是另外一家仲介公司查出來的,後來才被告知!確實曾有一度不想執行合約,但要買到一個自己合意的房子實在不容易,而且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至於和解,我們為什麼不願意,如果對方開出不合理的條件,試問你們誰會接受?難不成社會地位的高低早就決定了誰對誰錯,而我們只能選擇接受嗎?我們希望司法可以給我們答案,但真的看起來很難!
而透過網路,我們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這個社會有這樣的事件而已,我們小市民又能如何
很多事我們小市民都以為法治可以幫得上我們,但從這件事情意開始到現在,真是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而我們又能如何?
感謝各位網友的指導,我想我們還是要多加學習!


自稱是小市民的原告:
*事前被賣主與仲介明確告知交易物件不包含車位使用權
*因為沒有車位使用權,獲得賣主降價
*交易過程有諮詢律師朋友
*一位有相當財力的原告,在被明確告知交易物件的內容與價格,並諮詢過律師朋友,
深思熟慮以後, 決定買下房屋.
*把張議員告上法院,試圖以"雙重獲利"的方式,取回張議員於民國78年經法院公證買下的
合法車位使用權,或是迫使張議員按月交租金.

個人覺得張議員不像是大鯨魚,而是無辜的被告.
如判決書所言,原告想 "雙重獲利"不可得,官司敗訴後又上網發文,專挑對自己有利的部份說.
意圖影射司法不公,意圖影射張議員有權有勢欺壓 "小市民".
要是一般沒錢的真正小市民,遇上魔女拉拉真的會很慘,一審/二審後還要再上訴.
魔女拉拉的財力之雄厚,不是一般小市民能比得上的,而且還有律師朋有可供諮詢.

所幸, 一審/二審法官明察秋毫, 識破了原告想 "雙重獲利"的意圖,判她敗訴,保障了張議員
合法的權益. 誰說司法已死,司法在此案中不正是彰顯了真理與正義嗎?

話說回來,官司打輸了也沒大損失吧 !
打輸了官司就當回歸原點,反正原本花錢買的房子就已不包含車位的使用權.

不過,為何妳覺得妳的律師朋友的說法才是對的,而法院法官的判決是錯的?
妳的律師朋友是法學泰斗嗎? 還是有著特別的學術地位?


魔女拉拉 wrote:
在此先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若因此而造成大家的困擾,請見諒!
但我要說明,我們在買房子下定簽約之前並不知道還有一個停車位,其實是另外一家仲介公司查出來的,後來才被告知!
確實曾有一度不想執行合約,但要買到一個自己合意的房子實在不容易,而且在詢問過律師朋友後,認知在法律上這是屬於我們的東西,可以透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取回,所以,也同意原屋主以降價方式繼續執行原本的購屋合約,由我們來對抗大鯨魚
至於和解,我們為什麼不願意,如果對方開出不合理的條件,試問你們誰會接受?難不成社會地位的高低早就決定了誰對誰錯,而我們只能選擇接受嗎?我們希望司法可以給我們答案,但真的看起來很難!
而透過網路,我們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這個社會有這樣的事件而已,我們小市民又能如何?
很多事我們小市民都以為法治可以幫得上我們,但從這件事情意開始到現在,真是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而我們又能如何?
感謝各位網友的指導,我想我們還是要多加學習!


從你的回文 我想你還是沒有學習到該學習的

被告知權狀有車位但是前屋主交涉失敗 以致於前屋主折價100萬賣你
你知道後有兩條路走:1.接受並承認該使用權買賣,簽約購屋 2.不接受,不簽約
你律師朋友在未經全盤了解事實不熟法令變化 做了不正確的建議
你該怪的是你自己和律師朋友
怪人家是大鯨魚?你得罪的是林X世那一等級的嗎?

至於合不合理 法律說得的算
你碰到的情況 是法令隨著時間變化造成的情況 不是個人什麼大鯨魚不大鯨魚造成的
張議員這種停車位使用權買賣早已不是第一件也不是唯一件
張議員也不是唯一受"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受保護人

人權的保障不是你說什麼不合理就可以針對性地抹除的

你還沒對隱暪判決結果片面之詞指控他人不公不義做出道歉和澄清
也有鼓動引誘其他人攻擊張議員之意
你真的學習到該學習的事嗎?

請問 禁售令 的日期 還有內容 我也遇到一樣的狀況了 但 我是 一年後才知情的

nicekimo wrote:
請問 禁售令 的日期...(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屋主把 [房屋永久使用權] 跟 [房屋所有權] 分開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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