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r1208 wrote:
妖魔化?
對或錯?
站在弱勢?
你想太多了
去看看憲法吧
都更法基本上已經跟法律衝突了
你難道不知道跟憲法有所衝突的法律
基本上都是無效的
會站在王家這一邊的
都是知道這個都更法是無效的法條
再來不管多數少數
一個國家的基本是憲法
不是那些諸公立委亂訂出來的法律
就算多數贊同
法律通過
跟憲法有所牴觸就是無效...
710382 wrote:
徵收是合法行為,
且須給予補償;
與強分富人財產不同。(恕刪)
你要看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是否符合公益,有沒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手段,不是只要補償,就可以合法奪取人民財產,那我給你一千萬,你砍一條手給我,ok?當然不ok。
從替代手段來看,顯然這件都更案可以把王家劃掉,建商因為自己早就賣出預售屋,堅持不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最後導致強拆,合理嗎?
從比例原則來看,如果有替代方案,卻還強拆不管人民意願,這種手段妥當嗎?
至於公益原則,其他32戶跟建商的利益絕對不是公益,景觀變得更美的公益也不足以取代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不然假設你家很醜,政府強迫你賣給政府,然後馬上炸了蓋公園,你覺得ok?
很多人都忘記了,這裡是民主人權國家,若還在用專制國家的思維思考這個問題,不如搬到對岸居住吧!至少會快樂許多...
crazymarc wrote:
1.所有權絕對?
釋字第409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2.都更條例對財產權的限制合理?(變換財產的存續形式)
都更的公共性是否具備?
都更條例第1條說有,都市再開發有公益性質
如果說都更「沒有公共利益」,只有建商賺爽爽
ok啊,整套都更條例都廢掉如何?
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能對財產存續保障限制到什麼樣程度?
前述連結的文章(頁3-21)提到:日本的草案要賦予土地信託受託機關「徵收」、「強制拆遷」
臺灣一定不能學,學了就變中國共產黨了...(恕刪)
這樣解釋是不對的。
大法官釋字409號強調的是絕對的法律保留原則,要取得人民財產一定要有法律授權,問題是即使有法律授權,也未必可以強制取得,因為還要看是否符合公益、比例原則等法律上位觀念。
至於都更條例所定義的公益性質,從個案來看,是否大於私人利益,這是要個案來判斷的,但以王家的案子來說,有替代方案可循,沒有立即危險性(非危樓),當事人無意願,公益性欠缺(豪宅對國家跟人民很有幫助?),所以強拆真的合理嗎?
法律只看一半不如不要看,依法行政只是一個基本原則,但依法行政不能違背更上位的一般性法律原則,從王家的案子來看,顯然跟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有所違背,只希望大法官要秉持良心做出合理判斷,不要讓都更惡法成為政府合理傷害人民財產權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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