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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不拆? 對或錯? 人們總是習慣站在弱勢的一邊


fanta3201 wrote:
所以我說建商吃相難看阿...你有看完全文嗎?
還是你有閱讀障礙?


如果不是建商為了利益把王家劃進來,
會有這個事發生嗎?
應該檢討的是為建商
而不是檢討誰是弱勢
拆? 不拆?
對人? 還是對事?
如果今天住在裡面的姓連,或者姓吳, 法律會不會跟著轉彎?
如果說人們習慣站在弱勢的一方, 那法律也很湊巧的站在強勢的一方

lin325 wrote:
不需要看啦!若真如電視所說,通知寄送地址是錯的,那麼判決書就是在這個錯誤
的基礎上做出來的,這種以錯誤為基礎所產生的東西看再多也增長不了見識,
因為比虎爛還不如。


不需要看?
判決:
而查,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
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
○等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
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416-419、
528-532頁)
況原告丁
○○已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三
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原
告丁○○與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不僅為鄰
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四人因不願上開房地併
入本件都市更新案而一同向被告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
,則在原告丁○○已收受上開公聽會舉行通知之情形下,
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
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
法則
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事,獨原告等未
接獲通知,對整個都市更新案一無所知,迄接獲拆屋通知
始上情云云,衡情亦難採信。原告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
,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crazymarc wrote:
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
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
法則

這時又不多數決了

關鍵少數說話

官字兩個口啊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這時又不多數決了

關鍵少數說話

官字兩個口啊


文書「送達效力」跟「多數決」的關連性?
張飛打岳飛
最該改的是都更條例裡的惡法,也是這一切悲劇的源頭......

也就是這條惡法導致:
今天你有獨門獨戶的透天厝,產權自有,也不像大樓住戶是共有產權,但卻可以被沒擁有你半分地權的陌生人,決定要不要拆你的房子....

這惡法不修,這一類的悲劇就不會結束~

  憲法保障的人權是看不懂嗎?

  我們怎麼可以允許政府在人民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徵人民土地,或強拆人民住所?
  就像有人舉例的,以後我們是不是可以強分富人財產?
  這是民主的嚴重倒退,
  而且其他國家並沒有政府幫忙強制拆除的法規,
  只有台灣明文立法,
  這也代表我們立法院諸公連自己通過了什麼可怕的法條都不清楚,
  放任政府機關可以依法傷害人民。
改成過半就公辦都更好不好?台灣本土應該支持吧

silentocean wrote:
  我們怎麼可以允許政府在人民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徵人民土地,或強拆人民住所?
  就像有人舉例的,以後我們是不是可以強分富人財產?

徵收是合法行為,
且須給予補償;
與強分富人財產不同。

silentocean wrote:
憲法保障的人權是看不懂嗎?

  我們怎麼可以允許政府在人民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徵人民土地,或強拆人民住所?
  就像有人舉例的,以後我們是不是可以強分富人財產?
  這是民主的嚴重倒退,
  而且其他國家並沒有政府幫忙強制拆除的法規,
  只有台灣明文立法,
  這也代表我們立法院諸公連自己通過了什麼可怕的法條都不清楚,
  放任政府機關可以依法傷害人民。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938/7/57014107.pdf
美日制度
強分富人財產?稅就是了啊...不然富人會自願奉獻財產給政府?

分兩個層次

1.所有權絕對?
釋字第409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2.都更條例對財產權的限制合理?(變換財產的存續形式)
都更的公共性是否具備?
都更條例第1條說有,都市再開發有公益性質
如果說都更「沒有公共利益」,只有建商賺爽爽
ok啊,整套都更條例都廢掉如何?
有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能對財產存續保障限制到什麼樣程度?
前述連結的文章(頁3-21)提到:日本的草案要賦予土地信託受託機關「徵收」、「強制拆遷」
臺灣一定不能學,學了就變中國共產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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