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u wrote:
都說是鑑價問題了
你外行人說外行話,給你


這帖你們好兄弟開的單最適合你囉

remixe92 wrote:
希望不懂或自己不確定的事情,儘量不要發表,這才叫水準

另外
有關足額擔保
可以參考96.2.5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040 號函釋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js1657216 wrote:
其實我還是搞不清楚足...(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