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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Lawu wrote:
都說是鑑價問題了

你外行人說外行話,給你
這帖你們好兄弟開的單最適合你囉
remixe92 wrote:
希望不懂或自己不確定的事情,儘量不要發表,這才叫水準



另外
有關足額擔保
可以參考96.2.5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040 號函釋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js1657216 wrote:
其實我還是搞不清楚足...(恕刪)

js1657216 wrote:
其實我還是搞不清楚足...(恕刪)


是的
以前銀行怕房子拍賣後仍不足清償借款
因此都會要求再加徵連保人為第二道防線

但是現在只要是"足額擔保"的情況(房屋鑑估值大於借款金額)
銀行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連保人的
vane-ecopower wrote:
你外行人說外行話,給...(恕刪)

我看我還是搬板凳,旁邊吃˙藥看你表演好了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金管會的公函
很多事情是不用吞下去的
當然銀行是希望客戶都吞下去


(七)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dirtypoint wrote:
金管會的公函
很多事情是不用吞下去的
當然銀行是希望客戶都吞下去


(七)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得,表示可以,無強制力,只是建議

合議,就是協議,雙方坐下來談


銀行也是民間法人,自然適用私法自治的精神
只是銀行畢竟財產、資源遠大於一般民眾
所以才會有銀行法特別規定某一些事情不得違反

我知道你會做功課
我建議你搜尋一下,以下關鍵字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
二、法安定性
三、信賴保護原則

討論事情,不需要爭個臉紅脖子粗
希望你認真做一下功課,透過這串討論有所成長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對照lawu先前說的
Lawu wrote:
我看你的文,很明顯的,你根本不懂實務,請不要亂出餿主意
我本來不想砲你,但不砲你讓你繼續亂講,這樣好像也不太好

如果現在謙抑的思想是
Lawu wrote:
討論事情,不需要爭個臉紅脖子粗
希望你認真做一下功課,透過這串討論有所成長

那我給你個
如果只是換個帳號來獻醜
那我還是給你個"爛"
本來就該這樣不是嗎?
銀行是特許事業
所以不論公營、民營,一律受銀行法規範
一律受金管會監督~

royhsu wrote:
擔保抵押品不一定是保人所提供的


擔保抵押品不一定是保人所提供的,的確是這樣
但以偶的經驗,最後借款的部份是偶在負責,(借款人跑路了)

再來現在樓上的大大有說,可以跟銀行協商的部份

(你是保人/借款人已跑路)你有錢夠還債,它一定會跟你好好的協商,可以協商超過一年
但這一年時間的利息,也是要你這個保人付,而這一年銀行會去辦理它確保債權的事
除非你脫產,不然一毛也少不了(還順便加個利息)

等銀行確保債權債權OK後,它就不會再跟你協商了
另外協商過程最好帶個錄音筆,去錄音存證,

像銀行原本一人跟偶協商,搞到最後7個人跟偶協商,因為它們對偶除置不當
所以從那時起銀行有再修改保人的部份,也因為這樣偶才從400萬降到100萬
雖然錢少很多,但也花費偶一年多的時間,也就是偶痛苦一年多

偶當初也叫銀行,不用拖那麼酒,偶會全部負責,但可能有銀行法的關係
所以它先辦理查封偶的房子,所以時間才會拖那麼酒

偶跟它們講不用再協商,趕快來談,因為利息還會再加上去,
嗯嗯歐歐的,沒有一個是負責的,還會全盤否認,所以以偶的經歷最好帶個錄音筆,這樣它們一個跑不掉,(不然它有時會出招,你的經辦人很爛,偶們已經把它調到別的單位,偶們再從新協商)

js1657216 wrote:
其實我還是搞不清楚足額擔保的意義...在房價還沒飆漲的那段時間,如果房子被法拍,看到的例子通常也很難拍出足以償還貸款的價格...不足的部分,銀行還是找連帶保證人要,不是嗎?


銀行還是找連帶保證人要,沒錯就是這樣,不然它要找誰

修改足額擔保的意義,偶想可能是像偶那時候,也有個羅福助超貸案的案子有關聯
財產的價值只有這樣,但它也是有辦法借個幾十億出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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