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 開多少斡旋金應該還好吧 (反正談不成錢就會退回來)
這好像是否買方市場無關吧..
(我現在住的房子 總價和你的差不多 當時就是出50萬的斡旋金 當然我是很喜歡現在住的房子啦)
補充
如果你擔心錢如網友所提到被捲款逃走
可以開支票 給仲介公司
或者
在票期上開15日(比如 斡旋是15天)
全然都站在買方立場設想,
這樣會是公正立場的買賣溝通方式嗎?
或是大部分的人因為如此買賣成交的?
買賣雙方都無需藉由文字承諾來約束規範買賣使其順暢...
亦或走回仲人媒介的時代,
凡事以口頭告知皆可
那意外狀況也就可以產生,
買賣雙方都隨時可以拿些莫須有的理由主張不履行,
不過這樣其實也是不錯的啦!!
最大的優點就是.......可以減少很多的介紹費用.
但是所產生的反效果導致無法成交甚至金額損失,
就自己摸著鼻子來碰運氣吧.
或是有人認為有比斡旋或要約更好的方式,
例如在斡旋金上頭著手,
不以現金為主;而採用商業本票替代,
開立商業本票同時裡頭註明僅限針對本案斡旋使用;
或是提供更好的買賣模式? (拉豬賽或偏頗立場發言者請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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