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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5年,土地就真的要不回來嗎?

除了 你這些文件
你最好找到 有力證據 為何15年內 不辦理過戶 最好不能歸責到你家的原因

比如"對方 避不見面的事證" "對方 惡意刁難的事證" "對方阿公一收到錢就虧西 子孫就裝死" "你阿公拉肚子15年"

這樣你就可以 比較有贏面 如此還可以看看能不能告詐欺


哈....你最好多找幾個律師問問


補充一點 :為何要有這些事證 其實不是一定要的證據 但審判長一定會問 又如果有對方惡意不過戶 就會有可能詐欺的成份在 這樣官司等級又不同了
原則上是沒藥救了
它的依據來自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只要是民法上的請求權, 不管是買賣, 借貸...等等, 都要受到這十五年的限制
如果硬要找藥方, 我覺得也許可以用"誠信原則"凹凹看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簡單的說, 跟上面版友提到的一樣
看可不可以找到證據證明, 對方是惡意不移轉登記等等
有空的話去法律扶助基金會找義務律師問問看
這類案例應該不少, 也許有其他勝訴的例子
先說明一下
土地是土地
建物是建物,建物蓋在哪個土地上絕不代表那個土地也是你的。哪怕你是20的老屋!!!
「拆屋還地」是有法律案例可循的!!!!

能聲稱擁有土地的人,只有地政事務所資料裡的土地所有權人!!!才有資格!!!
無論任何原因(除非是詐騙,但你也要堤出理由),只要你沒過戶,該筆土地論法而言就不是你的。
房屋稅是看建物的, 只有擁有土地的的人才繳交地價稅,大大你們繳過地價稅嗎????

你能做的只有
1.提出當時土地買賣契約(沒有的話你真的就不用玩了)
2.舉證合理未過戶理由。(這個很薄弱,沒人會鳥你什麼理由,但是有提總比沒提好)
3.土地款支付對方的證據。

但是我想以上三項不管哪一項依目前大大的講法應該都很難拿出來。
garcia0521 wrote:
你最好找到 有力證據 為何15年內 不辦理過戶 最好不能歸責到你家的原因
...(恕刪)

有一些東西
1.台北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值申報表
2.地價稅稅捐完納證明書調查表
3.台北市稅捐稽征處地價稅完稅證明書
4.對方委託代書的委託書
5.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聲請書
6.契約書
7.代書的收我們錢的收據

之前我阿公跟之後我父親叔叔他們的都有蓋章,獨獨都缺對方的都沒蓋章,對方委託的代書都有蓋章,
這些證據力夠嗎?對方父親的舊權狀在我們這邊.....
delovely wrote:
如果硬要找藥方, 我覺得也許可以用"誠信原則"凹凹看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簡單的說, 跟上面版友提到的一樣
看可不可以找到證據證明, 對方是惡意不移轉登記等等
有空的話去法律扶助基金會找義務律師問問看
這類案例應該不少, 也許有其他勝訴的例子
...(恕刪)

我上面那些資料可以證明對方收錢惡意不移轉登記嗎??
不知大大是否知道那位律師對這種狀況較內行的,感謝....
咚咚咚1140 wrote:
房屋稅是看建物的, 只有擁有土地的的人才繳交地價稅,大大你們繳過地價稅嗎????

你能做的只有
1.提出當時土地買賣契約(沒有的話你真的就不用玩了)
2.舉證合理未過戶理由。(這個很薄弱,沒人會鳥你什麼理由,但是有提總比沒提好)
3.土地款支付對方的證據。

但是我想以上三項不管哪一項依目前大大的講法應該都很難拿出來。
...(恕刪)

回咚咚咚1140大
我們沒繳過地價稅.
1.土地買賣契約我們有,對方跟我們祖先都有簽名蓋章
2.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可能要問我叔叔他們...
3.對方在契約書後面有寫到民國幾年已全部繳清等字樣,並蓋章.....這樣算證據嗎?

請大大指點一下再來該怎麼做
我到覺得只有 掌握到 對方有刻意 或 躲避 移轉產權 的證據 應該就有機會判贏

但可能不是土地 就判給你 可能可以要求 金錢的賠償 (因為 他故意不過戶 而造成你家的損失)


1. 未超過15年 就應該要求履約 此土地買賣 單純 民法上的案件

2.超過15年 民法上的追訴期已過 所以 應該著力在 有沒有詐欺的事實
(不過 也超過 n年了吧 有大大知道刑法的追訴期嗎?)

請教你 從民國50年到 現在 有沒有透過 任何方式去要求完成過戶 ?
如果有 在法院上 都可以提出 證明對方 意圖逃避交易而損害你們的權利



我也不太懂 也不是學法律 所以 以上都是我自己想法



的確,要所有權是沒辦法了,
但是,這種情形,在賣方提出拆屋還地的請求前,還是可以向地政機關提出登記"地上權"的申請.
有句話說,沒魚蝦也好,
樓主就趕快準備房屋及里長的建屋時間證明,去向地政機關先申請登記地上權就可以在別人的土地上取得地上權,保障自己一點權益。
這地上權是永久地上權,所以實質上跟所有權差不多,再加上樓主的父執輩已經付過地價,也就是使用土地的對價,所以以後也不用再付地租了,因此,有人願意幫你付一輩子的地價稅,還趕不走你。
所以,如果真的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是趕快向地政機關提出登記地上權的申請,(先填申請書),再補件就對了。這一招不說,就算是知道民法的人,或唸過法律的人,還不一定知道。
建議還是找個律師來問問看
一方面他們比較專業,也可能比較容易找到一些可以站得住腳的地方

此外,因為你很難在版面上說明的很清楚
其他的大大也很難仔細的詢問一點一滴,
畢竟這種東西需要詳細的經過跟所有的相關資料才能夠看出有沒有一點可以幫你主張權利的東西

你可以先去律師事務所找各律師問問看,
通常問問看是不會直接收錢的(不過應該要先問問看啦)
如果他有勝算或許可以委託他去打官司
如果沒有勝算的話,大大也可以直接詢問清楚目前可以掌握什麼,
知道是否該死心還是可以要到一些什麼相關的東西!!
garcia0521 wrote:
我到覺得只有 掌握到 對方有刻意 或 躲避 移轉產權 的證據 應該就有機會判贏
但可能不是土地 就判給你 可能可以要求 金錢的賠償 (因為 他故意不過戶 而造成你家的損失)
1. 未超過15年 就應該要求履約 此土地買賣 單純 民法上的案件
2.超過15年 民法上的追訴期已過 所以 應該著力在 有沒有詐欺的事實
(不過 也超過 n年了吧 有大大知道刑法的追訴期嗎?)
請教你 從民國50年到 現在 有沒有透過 任何方式去要求完成過戶 ?
如果有 在法院上 都可以提出 證明對方 意圖逃避交易而損害你們的權利
我也不太懂 也不是學法律 所以 以上都是我自己想法...(恕刪)

聽我媽說,我父親曾經和我伯父一起去和找人試圖向對方子孫要求處理,但對方都閃的遠遠的,故意不理.
問題是... 這我不知怎麼舉證!!!他們早都走了
其實大大的想法和某位律師的講法很吻合,要朝對方故意詐欺方向走,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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