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土地
建物是建物,建物蓋在哪個土地上絕不代表那個土地也是你的。哪怕你是20的老屋!!!
「拆屋還地」是有法律案例可循的!!!!
能聲稱擁有土地的人,只有地政事務所資料裡的土地所有權人!!!才有資格!!!
無論任何原因(除非是詐騙,但你也要堤出理由),只要你沒過戶,該筆土地論法而言就不是你的。
房屋稅是看建物的, 只有擁有土地的的人才繳交地價稅,大大你們繳過地價稅嗎????
你能做的只有
1.提出當時土地買賣契約(沒有的話你真的就不用玩了)
2.舉證合理未過戶理由。(這個很薄弱,沒人會鳥你什麼理由,但是有提總比沒提好)
3.土地款支付對方的證據。
但是我想以上三項不管哪一項依目前大大的講法應該都很難拿出來。
garcia0521 wrote:
你最好找到 有力證據 為何15年內 不辦理過戶 最好不能歸責到你家的原因
...(恕刪)
有一些東西
1.台北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值申報表
2.地價稅稅捐完納證明書調查表
3.台北市稅捐稽征處地價稅完稅證明書
4.對方委託代書的委託書
5.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聲請書
6.契約書
7.代書的收我們錢的收據
之前我阿公跟之後我父親叔叔他們的都有蓋章,獨獨都缺對方的都沒蓋章,對方委託的代書都有蓋章,
這些證據力夠嗎?對方父親的舊權狀在我們這邊.....
garcia0521 wrote:
我到覺得只有 掌握到 對方有刻意 或 躲避 移轉產權 的證據 應該就有機會判贏
但可能不是土地 就判給你 可能可以要求 金錢的賠償 (因為 他故意不過戶 而造成你家的損失)
1. 未超過15年 就應該要求履約 此土地買賣 單純 民法上的案件
2.超過15年 民法上的追訴期已過 所以 應該著力在 有沒有詐欺的事實
(不過 也超過 n年了吧 有大大知道刑法的追訴期嗎?)
請教你 從民國50年到 現在 有沒有透過 任何方式去要求完成過戶 ?
如果有 在法院上 都可以提出 證明對方 意圖逃避交易而損害你們的權利
我也不太懂 也不是學法律 所以 以上都是我自己想法...(恕刪)
聽我媽說,我父親曾經和我伯父一起去和找人試圖向對方子孫要求處理,但對方都閃的遠遠的,故意不理.
問題是... 這我不知怎麼舉證


其實大大的想法和某位律師的講法很吻合,要朝對方故意詐欺方向走,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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