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坪50坪+陽台11坪,土地80坪持分20坪。
時間約四、五年前,屋主過世小孩在美國委託親友賣,親友委託信X賣,出價1000萬。
還不到一星期,信X仲介告訴親友此屋屋況太差了沒有人會來看,所幸仲介他有親友想買屋出價900萬。
結果屋主小孩同意以低於公告現值的900萬出售。
此後一個月多,幾乎每天都有幾十個仲介來觀摩,此屋也成為他們的教學樣板。
三個月後此屋以1400萬賣出,後來因為總統選舉不定因素此人再以1500萬賣出。
最後買主我認識! 此屋現值至少2500萬。

請大家參考看看吧!!
先說明何謂差價的產生(01傳統要正明 非""價差""@@)
差價就是賣方單純實拿;不出其他任何費用,多出價金都歸仲介所有;或是買方出價其他任何費用也都不出(俗稱買清);超出價金都歸仲介(現在這種現象比較少見),結果成交價多出來的差額遠超過內政部規定買賣收取仲介費6%都歸房仲,這就是所謂的差價,也就是仲介俗稱的超趴(%)
預防之道 - 使用者付費,買賣雙方跟房仲書面文字寫清楚按照成交價給付就給幾%或一定之金額給付且簽約前經仲介言明成交價以及付款條件(內政部規定買賣雙方服務費總金額不得超過成交價之6%為限).
何謂三角簽?
當賣方所委託的售價遠低於市價時(舉例底價300萬),仲介找到投資客承購300萬且簽約完畢在過戶期間再由投資客扮演屋主賣方另找自住型買方客戶轉賣360萬,差價由投資客賺取,仲介連收兩次仲介費,結果是代書直接過名給自住型買方,其好處就是投資客省了代書費和契稅.
預防之道 - (一)買賣雙方做好房價查詢(例如公寓找管理員或管委;住戶以及鄰居開店之三姑六婆或多家房仲詢價最近成交行情)簽約遇到過戶時間超出甚多就要立刻停止簽約動作(例如買賣雙方無貸款之土地通常官方版本都45個工作天,但大都提前20幾天或不到一個月就完成.亦或賣主有貸款要將設定抵押權塗消取得銀行清償證明,買方要貸款要跟銀行對保都會再再延長過戶時間)簽約時承買人可委託代簽但要先言明過戶給誰並且著名在買賣契約書裡頭,權狀下來察覺承買人不是當初約定之承買人,或超過簽約時所言明知過戶時間甚多,應立即跟房仲反應或拒收尾款照契約走.(二)簽約完畢買方要求做假契約,但明明成交價只有三百萬卻寫成四百三十萬或是更高的金額(有可能意圖超貸準備做無本或超低自備款生意,那也要立即拒絕配合)
簽約一定要買賣雙方到場嗎?
最好的方式當然是買賣雙方本人都到場,但也有例外;例如所有權人現在有些園區客被調往大陸上班屋主;地主(建商)保留戶也就是手頭有很多不動產要脫手常常簽約之客戶以亦或長期合作投資客的法拍屋轉售(地主建商投資客因不動產件數過多都可能委託公司小姐或是委託人代為簽約)現在很多賣方比比皆是,難道買方因為所有權人非本人都拒簽?那斡旋期間因此過期看到更好的物件不想買,商機瞬間消逝賣方損失要找誰賠?
預防之道 - 要求房仲(一),出示所有權人之授權書正本,裡頭詳細記載標的物載明&所有權人及受託人之姓名,住址,身份字號,聯絡電話以及授權書編號跟委託標的物之委託書編號是否連貫.(二)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章以及權狀正本即可(請代書查看印鑑章是否跟所有權人的印鑑證明同一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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