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zli wrote:自住免稅的前提條件,不只設籍,還要連續實際居住。若因為調職或至外地工作,就不滿足實際居住的條件。 "實際居住" 很難認定,所以多以 "戶籍遷進去" 來判定,只要有連續 6 年戶籍在以上,第一項條件即滿足。
MdfkR wrote:所以要自己去跟國稅局解釋因為國稅局就是懷疑你有出租的行為沒出租就資料準備一下去溝通一下就好了 樓主早有對自己不利的定見, 不用多幫他想了.我在竹北市另一間房子, 只有偶爾回去收一下信件, 連進去都不見得會進去. (因為還要搭電梯上去)(倒是車位還停著自己的另一台車)全套家電(4台冷氣, 冰箱, 洗衣機) 和家具都還在, 水電都繳基本費而已, 還是有實際居住啊.
joizli wrote:就我知,實務並非如此喔。國稅局會透過客觀事實認定,如水費或電費多寡。 No. 那是房地合一稅 6 年規定提出,尚未滿 6 年的情況,有人要用利用重購退稅等要設定戶籍,符合要件的關係,這時國稅局才會要查水費電費等,是否雖有遷入戶籍,但未有居住事實。這是講不同的事情。還有,查水電費多是查你有沒有出租行為。屋主先已符合連續設籍 6 年條款,之後遷出,再之後賣房,很多換屋族會這樣,換屋後,戶籍遷入新屋,舊屋過一段時間才處理。國稅局要查你遷出後水電是否仍有大量使用情況,有會認定有 "出租或營業" 行為,就不符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