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明明理所當然的事,要講得哭天喊地的怪政府啊?事實上就是空屋阿,"空屋"跟"自住"這兩個屬性總不可能並存吧?總不會你硬是要說,雖然裡面沒人在自住了,但卻不是空屋吧?又或者是你想硬凹說,這是一間過去曾經有活人自住的空屋,所以不算是空屋吧?至於房子為什麼會沒人在自住,這完全是另一回事,而且根本不重要吧?每間空屋都馬有裡面沒人在自住的理由,但空屋就是既定事實阿這不是堆砌一堆情緒勒索的話就能改變的事實吧?
hc59859 wrote:2024是我這輩子最...(恕刪) 依據 所得稅法,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需同時符合「三要件」,才適用400萬房地合一免稅額:(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你應該在你父母離開前接到你的新房子住, 再以你父母的名義把老房子賣掉法規早寫好在那, 是在哭啥?
hc59859 wrote:2024是我這輩子最難過的一年我的母親與父親相繼於五月及十月享耆壽離開了辦完後事.接著處理除戶.遺產稅.以及繼承房子再慢慢整理已居住超過40年的老家現在開始思考這間房子的去留才發現.在政府的課稅邏輯.現在無戶口.就是空屋出售無法適用自住六年400萬免稅優惠這樣合理嗎?我父母居住超過40年.因雙雙過世而變無戶口是名下唯一的房子.不是投資戶.不是搬遷.不是出租.怎就不是自住了? 沒辦法這就是現在的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