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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還不算自住? 政府立的法有良心嗎?

888calvin wrote:
不然超徵稅收怎麼來?...(恕刪)


又一個搞不懂超徵稅收還把超徵稅收掛嘴邊的,

請先充實自己再來
當然合理

為什麼會把你父母的事情拿來你身上喊冤

生老病死本來就是人生必經過程

有疑慮就在過世前處理好

父母都過世了,房子本來就是空屋,本來就失去居住事實

誰自住了?

不是過世了就打悲情牌吧
樓主辛苦了,
請過濾正常留言的網友就好了
酸鹽酸雨的不用太在意
如果是自住為什麼還要在意失去400萬的自住免稅優惠?
那是想賣房獲利的人才要在乎的吧
為什麼明明理所當然的事,要講得哭天喊地的怪政府啊?

事實上就是空屋阿,"空屋"跟"自住"這兩個屬性總不可能並存吧?
總不會你硬是要說,雖然裡面沒人在自住了,但卻不是空屋吧?
又或者是你想硬凹說,這是一間過去曾經有活人自住的空屋,所以不算是空屋吧?

至於房子為什麼會沒人在自住,這完全是另一回事,而且根本不重要吧?
每間空屋都馬有裡面沒人在自住的理由,但空屋就是既定事實阿
這不是堆砌一堆情緒勒索的話就能改變的事實吧?
每個人都一樣這不是你的名子房子

繼承來的所以本來就不能用這個邏輯

賣掉想多賺又不想被課稅沒道理
簡單講你就覺得這空窗期

政府就是要把他吃下來

程序走完還不是一樣是自住

中間的步驟怎麼能一步跳過
你可以繼承房子
賣掉 可以使用一生一次的 自用住宅稅率 不是嗎?
hc59859 wrote:
2024是我這輩子最...(恕刪)


依據 所得稅法,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需同時符合「三要件」,才適用400萬房地合一免稅額: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你應該在你父母離開前接到你的新房子住, 再以你父母的名義把老房子賣掉
法規早寫好在那, 是在哭啥?
hc59859 wrote:
2024是我這輩子最難過的一年
我的母親與父親相繼於五月及十月享耆壽離開了
辦完後事.接著處理除戶.遺產稅.以及繼承房子
再慢慢整理已居住超過40年的老家

現在開始思考這間房子的去留
才發現.在政府的課稅邏輯.現在無戶口.就是空屋
出售無法適用自住六年400萬免稅優惠

這樣合理嗎?
我父母居住超過40年.因雙雙過世而變無戶口
是名下唯一的房子.不是投資戶.不是搬遷.不是出租.怎就不是自住了?


沒辦法
這就是現在的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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