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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都更條例中80%同意即可申請都更是否違憲?

所以都更宅不要碰, 根本是票房毒藥.

光是那些有的沒的, 你別想都更了, 吵就飽了.

人生有幸等到可以都更那天, 挖一挖, 隔壁垮了,

鄰居又要流離失所了, 鄰損的部分不會那麼快談好, 陪著鄰居一起等.

沒談好之前, 大家又是無止盡的等待.

搞不好建商倒閉跑路了, 最後都更宅等到的是一片殘磚破瓦.

結論:產權100%的透天最好.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透天的隔壁搞都更......[XD]

2025-01-09 16:58
simonni

都更不難阿?繞開憲法不就可以了,方案我有而且有很多方案

2025-01-09 19:40
法律就文組人在玩的文字遊戲 怎麼講就你法官對

事實上就誰權力大就誰說了算

別浪費時間跟這些人辯 買新房就好了!!
odie0315 wrote:
我也講過 N 遍我的...(恕刪)


"都更條例並未強迫你同意參加合法合規的都更項目,你可以選擇不同意
同意戶: 依權利變換中個人佔比方式分配重建後房屋權值
不同意戶: 將你原有土地建物依合格估價方式,以現金補償,並終結你土地建物所有權
這就是依憲法23條所賦予限制此都更案中相關人、事、物之人民基本權"

我可以選擇不同意 然後可以 控制 指揮 干涉我的財產使用自由,那選擇不同意的意義何在?
那就是我沒的選,然後你把不同意前灌上選擇,然後就可以說我們可是民主自由的,這不是掛羊頭賣狗肉嗎?

"符合23條4項目的情況下
權利變換是限制共有土地建物所有權處理方式,不是限制你是否同意都更!
將其所有權以分配或補償方式,終結此計劃中全部人的土地建物所有權
不論同意或不同意,都會在權利變換完成後,終結其土地建物所有權"

權利變換是法律上的解釋,憲法裡面沒這個?我總感覺你想要用你認為合理的法律,來推翻憲法內容的不合理,你分不清大小王了嗎?法律是憲法的小弟,我前面講過了,你希望我反對你的法律解釋嗎?我從沒講過都更條例違法,我講的是違憲,講白一點的就是合法但違憲,我對你的法律解釋沒興趣,如果你一直要用法律解釋,那抱歉一律跳過不理不鳥

"房屋會不會倒的確是不可預知的事,但可預知的是當遇到狀況
老舊結構跟新式規範結構,誰更安全?
"集合式公寓大樓是屬眾人共有"這句話是要修正一下
↓這樣比較正確
""集合式公寓大樓除室內專屬空間外,其餘公設、土地都是全體共同持有的""

產權分為土地權狀跟建物權狀
土地權狀下方會有”權利範圍***100000/???***”代表此塊土地當中你所持有的比例。
建物權狀上半部標示室內私有坪數,下方會有”共有部份 權利範圍***100000/???***”代表此建物中公設部份,你與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比例
(全私有則是1/1)"

老舊結構的房子不能住人了嗎?也很安全阿,新蓋的房子也有偷工減料的阿,我不喜歡改變我的生活習慣不可以嗎?
集合式公寓除了房子其他共有沒錯阿,就算是共有也不能排除這是我的財產?我有支配財產的權力,其他人不得 控制 指揮 干涉我的財產使用

"我從沒說過都更是因急迫性而推動的,而是有需求而推動的"

需求是選項可有可無,我房子能住 能使用 能買賣,只因有需求就能強迫別人同意都更嗎?

"限制的是因執行4項目而有相關的人事物。
都更不是必要的,所以非必要的事就不能作嗎?
改善居住安全不是必要的,所以不能作?
騎車不戴安全帽比較危險,依你前面思維來說就是:誰說就一定會發生碰撞?"

都更是選項我房子能使用,那都更就是可有可無,舊房子居住也很安全沒問題
騎車戴安全帽是政府的政策,涉及公共安全,騎車上路有機率發生車禍,所以是未知數,房子會不會倒也是未知數,有機率發生車禍你還不是照樣騎車出去,房子未倒前一樣能住,若你不認同不就雙標嗎?

"民主精神就是多數決。
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中有那一條規定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反而是第23條明文規定在4種情況下,得以法律限制必要者的人民基本權"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是公共利益,但我的房子能使用 能住 能買賣,並沒有急迫性非都更不可,所以應排除在外

"我也沒說你指控我瞎掰啊!
都更是否違憲不是你我說了算?
在憲法法庭宣佈都更條例違憲並廢除其效力之前,都更條例就是能合法執行的法律
列給你都更條例中的權利變換,是讓你看清楚法條如何執行
若其中有違憲,可以提出釋憲由大法官判定。不是你個人覺得違憲的法條就不能執行"

我認為都更條例違反憲法,理由我都說過了,我管你要不要認同,我不需要你列都更條例中的權利變換,我並沒有興趣想要知道法條如何執行,我沒要求你列任何法律條文,我看你是想拿法律幫你背書,但法律並不能解釋某條法律沒違憲

"這又是腦洞無限上綱了,拿共有的土地建物去跟私有的現金作對比?
前面都說過,你有單獨地號的私有透天,多數決就用不到你身上
因為你持有100%建物&土地所有權,其他人無法參與決定
但集合式公寓住宅中,你的權利範圍是****100000/???*****
???以外的權利是與其他人的
是你與其他所有權人共同組成這100000/100000的權利
共有的東西依多數決方式處理,不是民主?
股東大會為什麼要收集委託書?
就是要以多數股東同意的方式來決定公司未來走向,上市、合併、變賣、破產.....都有可能
這多數股東的意願決定了你用私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是資產還是壁紙.....違憲嗎?

P.S:台灣不把所有權狀叫作"房產證""

我管你是不是 100%建物&土地所有權,這都是我的財產,私人財產就不允許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股權也是產權沒錯,那你在購買股權時也表示你同意 以多數股東同意的方式來決定公司未來走向 ,上市、合併、變賣、破產,你都"同意"那為啥不可以?

權狀叫作"房產證" 很重要嗎?你知道我講啥就行,又不是在上國文課

PS:麻煩使用引言或通知,讓我知道你回文了
simonni wrote:
民主就是多數決?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如何?


OK啊

你先找出你能主張我的錢是你的法律條文

在找出你有權能參與表決的法律條文

最後在找出你能參與分配的法律條文

這三者的條文都找出來

你可以去表決啊...


我等你找出來在來談其他的吧.....
odie0315 wrote:
以下出處為 都更權利...(恕刪)

落落長懶得看
有沒有直接說結論的懶人包?
要有憲法法庭大法官的背書
simonni

都更這麼多次怎會沒釘子戶要求釋憲?

2025-01-10 20:31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因為各項原因,不授理或駁回。又或授理後判定合憲.....

2025-01-11 9:07
odie0315 wrote:

透天的隔壁搞都更.....


放心, 我左右跟後面的鄰居都是透天, 前面是馬路, 馬路的對面一排也是透天.

大樓大概在50~100公尺外.

要等鄰居和大樓都更, 可能還要50年.

對了, 我家可不是在那種紅色沙質地的地區.

路人39 wrote:

落落長懶得看


他講那麼多, 重點就是他搞不清楚別人銀行裡100%擁有的錢, 和他的集合住宅大家共有的部分, 有什麼差別.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民法第1030條之1(離婚財產分配)在民國74年6月5日生效,所以在74/6/5前結婚的人未必同意離婚財產對分。這不就是違背他財產自由支配的權利嗎?你看看是否違憲?

2025-01-11 9:18
simonni

那你就應該在民國74年6月5日生效前離婚,願意續存婚姻就表示你接受 不是嗎?

2025-01-11 17:50
人 要站在高處看,眼光要宏觀。
為國家社會好,為人民生活好,
沒有什麼是不能打破的屏障。

違不違憲又如何?憲法又不是永遠不變的真理。

況且違不違憲這件事情並不是你以為的真理,
而是掌權者的權利。
古有國師,今有法器(大法官),
都只是掌權者弄權的花招。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09號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09號解釋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同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
釋字解釋重點部份
由於都市更新之行為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縱使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又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是以大法官方認定:
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違憲: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故違憲。
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違憲: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該項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故違憲。
都更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憲: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故違憲。
都更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違憲:大法官則認為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都更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未違憲:大法官則認為,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第十條:「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 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第二十二條之一:「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KiKiUnicorn對啊~我說都更條例目前是合憲的,但有人認為&覺得是違憲[^++^]

2025-01-10 17:49
simonni

odie0315 你說合憲 那麻煩你在 709號解釋文找出有限縮私人財產權力的解釋

2025-01-10 20:35
只是個過程 wrote:
他講那麼多, 重點就是他搞不清楚別人銀行裡100%擁有的錢, 和他的集合住宅大家共有的部分, 有什麼差別.

樓上釋憲文也是落落長
其實以憲法的標準來看
應該是不能不管那20%的不同意
而要透過溝通來解決紛爭
都更講白的
就是只剩老房子的人想躺著靠老房子賺更多錢
不想直接賣掉老房子搬到別處, 才會想都更
想這樣多賺錢風險就只能自己承擔
三重那個案子如果是透天連同土地一起賣給建商, 直接錢拿去買別處
風險給別人去擔, 現在就不用欲哭無淚, 當然這是馬後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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