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出租人就是指房東。房東要儘快找出漏水處,與其他共同持有人分責維修 (若整棟不全都是房東的話)。除非房東能證明房客 (超商) 蓄意破壞而造成漏水。
3001MK wrote:親戚把一樓租給超商,地下室留著自用但地下室經常會漏水,通常是相對超商的廁所位置或冰箱的位置超商說房子有問題就該房東負責但一樓隔間水電在超商進店時全由他們打掉重作了不是房東改的,漏水怎會要房東負責?請問有這方面專業的人可以提供經驗嗎 你有打算把超商趕走嗎??因為你硬起來的結果有很大的機會就是對方走人
依民法規定屬房東的~超商修改工程也都經房東同意,否則租賃合約就不會成立出租房子本來就有風險,而且建物會老化,任何東西都不是千年不壞所以~吞了除非~除非~當初訂定的租賃合約有載明責任歸屬,否則只能自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