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xg8 wrote:想請問民法769條應該要向所有權人表示佔有意思並經過20年(所有權人無反對異議),但這個情形似乎不太行(? 告房屋佔用土地會不會比較快找出稅籍所有人XD 找到人才有談的機會如果是想拆房屋告房屋佔用土地會比較快旦告這一條也就間接的證明了一件事就是你從頭到尾 從始至終 你都不認為房子的持有人是你自己畢竟你提告的是地上權人無故的佔用土地除非雙方合意合解..不然最後結果可能會走向拆屋還地...769條的目的有二個(實際原PO自稱以佔有6-70年了)一個是如果真的房屋所有權人無反對異議那房屋自然會回到地主的手中那另一個是就算房屋所有權人提出反對異議你最少也能從法院給的公文書去查出...這位房屋稅籍證明上認定的所有權人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