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幻 wrote:
不是這回事,重點在於他是『頂樓加蓋』,既成違建的機率嘛,我想是很有限的。
估計就是單純違建,把違建出租房的爭議鬧上法院,他真的能有機會勝訴?
頂加哥等一會又會出現.

atooooooo wrote:
我出租的房子是四加五(頂加),四樓三月底因為不堪五樓滲水所以通知我要搬走,所以我也在三月底通知五樓請他四月底搬離,雖然五樓是頂加但我們仍有簽訂租約,其中有一條我直接勾選「得」隨時解除租約;但須在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樓租客在四月11日就搬離,五樓則是在過兩天跳電時就打電話來指責我沒管理好並表示要依照租約日期才願意搬離,我平淡的回應我依照租約內容提前通知所以在四月底就會解約。
所以我會做以下幾件事情:
1、寄送存證信函至租約中他的戶籍地、親自送去租屋處(攝影存證)、並在通訊軟體中傳訊告知存證信函內容。
2、4/30的24:00一過便因租約解除無提供水電瓦斯的義務而直接斷供。
3、同上五月若對方不願返還屋子因無義務供其出入會直接更換門鎖。
4、若有遺留物品則傳訊限期取回,逾時予以丟棄。
雖然依照租約我完全合法,但我知道這樣做對方一定會提出告訴,所以各位前輩有什麼其他的意見可以提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