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2024-02-24 0:36 10樓
如果得標者本身就有優先購買權那就不用談什麼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了
直接得標就結束了
如果得標者本身不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
法拍的案件是可以於開標當場
直接向法院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有人叫他優先承買權)
先主張購買的人得標..就算當場事後有多個共有人都主張也一樣
如果沒人主張購買
大多法官在拍定的當下也會發問有沒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想優先主張購買
反正就是和最高價的拍定人一樣的金額買回
當然前題是這案件有優先購買權
且主張人符合優先購買權人的規定
那如果沒有當場主張,法院會依法通知所有的優先權人
拍定後...15日內要遞狀主張
誰先送進去就以誰為主
其他人就謝謝在聯絡了
如果都沒人主張
才會由得標者買下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得標者本身就有優...(恕刪)
優先購買權不是誰先送件誰就得標,而是幾個送件去均分購買
關於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其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民法及土地法均有,分別如下: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的優先承買規定,適用於動產及不動產,而土地法則僅適用於不動產,所以在出賣共有之房屋或土地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之規定(因此時土地法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民法)。"
以上googlehttps://www.lawyerli.tw/l/%E5%A4%9A%E5%90%8D%E5%85%B1%E6%9C%89%E4%BA%BA%E8%A1%8C%E4%BD%BF%E5%84%AA%E5%85%88%E6%89%BF%E8%B3%BC%E6%AC%8A%E6%99%82%EF%BC%8C%E5%A6%82%E4%BD%95%E6%B1%BA%E5%AE%9A%E8%AA%B0%E5%8F%96%E5%BE%97%E6%AC%8A%E5%88%A9%EF%BC%9F/
各有各的說法,就看法官怎麼判
vwlee wrote:
"民法及土地法之優先承購權規定
關於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其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民法及土地法均有,分別如下: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的優先承買規定,適用於動產及不動產,而土地法則僅適用於不動產,所以在出賣共有之房屋或土地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之規定(因此時土地法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民法)。"
以上googlehttps://www.lawyerli.tw/l/%E5%A4%9A%E5%90%8D%E5%85%B1%E6%9C%89%E4%BA%BA%E8%A1%8C%E4%BD%BF%E5%84%AA%E5%85%88%E6%89%BF%E8%B3%BC%E6%AC%8A%E6%99%82%EF%BC%8C%E5%A6%82%E4%BD%95%E6%B1%BA%E5%AE%9A%E8%AA%B0%E5%8F%96%E5%BE%97%E6%AC%8A%E5%88%A9%EF%BC%9F/
各有各的說法,就看法官怎麼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決議:
一、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
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
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有興趣可以去看一下
他有解釋為什麼變價分割會用抽籤定之
下面是節錄過來的
如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判
決拍賣共有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則在有多數或全
部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苟再由其等按各人權利比例共
同承買之,復成立新的共有關係,共有人之請求分割頓成
徒勞,應非妥適。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應該主要是適用在如果是共有人只賣掉自己的部份
不管是買賣還是拍賣..都只有部分的持分
那沒爭議..土地法適用..畢竟買賣的部份只有自己的持分部份..不完整
旦變價分割是完整的整份持有物一起拍賣
如果費了勁的把整塊土地送進去拍賣
拍賣完還是持分的狀況..這.??????
所以你在看一下
我不敢說我一定對
或是有其他的大大可以發表一下看法也行
互相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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