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開放空間也是公設
而法定車位是約定專用
一樓開放空間如果要供特定住戶使用也可以約定專用
就是一般說的"分管協議"
少數建商為了多賣錢
會把頂樓或一樓開放空間賣給特定住戶"約定專用"
每個購買人簽約時會再多簽一份"分管協議"來規避責任
樓主買的車位和地下室其他車位都是公設
也都是"約定專用"
問題在"使用執照"的內容
建物本身依建築法規定將地下共用空間規劃法定停車位
依法規可以將車位登記在權狀上
明明本質也是"約定專用", 但形式上更接近"專有部分"
建案一樓開放空間依使用執照多數不能做"停車空間"使用
但建商超賣車位
樓主確實買到約定專用的車位, 但並不符合使用規定
未來如果被檢舉或稽查
分管協議並不能牴觸法律
有可能就不能當車位使用
不過實務上很少人會去檢舉
台灣到處都是私人地隨便就劃車位停車
最常見的就是華廈、公寓的騎樓人行道被當車位使用
其實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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