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flower2251 wrote:
看來建商委屈了.林右...(恕刪)
應該要把地下停車場的車位和房子綁在一起,不得分開出售,你沒有車子,你可以把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鄰居
台灣應該取消機械式停車位,法規應該規定每一戶至少要有一個汽車停車位+一個機車停車位,大樓的住戶就不需要去外面租車位了
都更要一坪換一坪,老舊公寓改建大樓,本來是四層樓公寓,改建以後變成20層的鋼骨電梯大樓,多出來的16層建商可以拿去販賣,建商可以拿這16層賣的錢來負擔公共設施,都更原住戶不用拿錢出來,才能提高都更意願
我是覺得林右昌部長及本版網民都沒有真正理解...車道-車位-公設...三者之間的關係.好好看這篇,但願部長不要成為建商灌虛坪的幫凶.
官方搜集輿情者若看到這篇也麻煩轉告一下部長不要帶頭發表處在不合法邊緣的言論.原因是...車道坪數原本就是含在車位內的公共設施,不能當公設坪數賣.沒買車位原本就不必負擔車道所產生的公共設施.車道坪數灌在公設內才是不合法的存在.
建議先看一下底下轉貼這篇...
"把車道持份坪數當公設賣"是目前不肖建商最大灌虛坪亂象來源.而且是這四五內年從北部吹向中南部的大規模歪風.林右昌該改變的是這個亂象及回復法律精神確實執法.而不是玩文字遊戲.
當部長發表"未來沒有購買車位的民眾,可以不用負擔車道公共設施。"言論,似乎意味著在你內心也和建商一樣,默認車道持份坪數可以當成公設來賣?原本不合法的灌虛坪存在,透過部長這番言論,似乎出現就地合法的味道?
傳統一個車位假如是200萬,車位坪數10坪,其中車道持份約4坪,等於這4坪車道價值80萬.
但現在不法建商是把這車道4坪當成房子公設中的4坪來賣,房子每坪單價算70萬好了,70*4=280萬.
等於建商可以把車道這4坪持份,從80萬賣到280萬來賺取暴利.
當林部長談到"車道"和"公共設施"這個關鍵字時,部長應該要先解釋所謂公共設施算不算公設?
如果你覺得車道是公共設施算公設?那麼部長就是帶頭區解法令.
如果部長覺得車道是公共設施但不算公設,那麼原本車位就已經包含車道坪數,沒買車位,原本就不必負擔車道坪數.那你又重提"未來沒有購買車位的民眾,可以不用負擔車道公共設施"是在哈囉?
還是你已默認建商把車道當公設賣這種違法行為,在你心中己合法化?嚴格杜絕把車道坪數當公設賣這種灌虛坪的建商違法行為,只是在回復執行原本法律而己.沒買車位原本就不必負擔車道公共設施,也是原本法律的必然結果,.....這是法律原本規定的,不知部長這有什麼好討論的?
===========轉貼=========
買房被剝兩層皮?「停車位是否算在公設裡」 專家給出解釋
(略)
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制定,車道面積一般來說應該分到車位內計算,由車位持有者共同分攤,因此車位坪數有大有小;要注意的是,停車位旁的車道容易被建商做手腳,有些建商會將車道納入公設比當中,藉以提高價格,但車位又要額外付錢,等於停車格總共付了兩次金額,這才是真的「一頭牛剝兩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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