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意旨:只要所有權狀上的記載沒有錯,你的騎樓真的是你的騎樓,但在騎樓土地的使用上,不能去妨礙到公眾通行。這就是為什麼有人說騎樓產權私有,使用權公有的原因。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騎樓其實屬於「道路」或「人行道」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因此,騎樓的身分有可能屬於「道路」,有時也可能屬於「人行道」。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而在交通法規上,對於騎樓的使用限制,主要顯現於A「騎樓停車」、B「騎樓擺攤」與C「騎樓堆放物品」三個面向,而關於騎樓停車的部分,我們把範圍限縮到「停放機車」,這也是大部分人會遇到的問題。
A:公路、警察機關、地方政府沒有禁止停車的話,在「不妨礙公眾通行」下就可以喔!
B:因為騎樓屬於道路的一部分,而未經許可擺設攤位,屬於「道路障礙」,主管機關除了責令擺攤店家消除障礙外,還可以開罰罰鍰。
C:若堆放的物品妨礙交通、公眾通行的話,也會跟擺攤一樣,被責令消除障礙、開罰喔!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