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麥斯 wrote:
例如法規規定要兩支安全逃生梯,以前只要一支.
這不是增加公設了嗎?當然還有其他的規定....
消費者是被政府跟建商給強迫接受的.沒得選.
小小補充一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所以你提到的安全梯,這個空間是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的(當然有一定比例的問題)。
換言之,站在建築管理的角度,政府機關沒有佔建商便宜,奸商該賺的一點都沒少,政府用免計容積鼓勵奸商,你要好好蓋房子,讓安全無虞喔。
如果從建管角度來看,是政府要求奸商的義務,奸商應該符合法規範的要求。
地政登記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意義是起造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什麼東西能登記,什麼東西不能登記,是公法上的關係。
第二層意義是作為奸商與民眾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有無債務不履行之判斷基準。
現在奸商把這些都混為一談。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