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
這種的一看就感覺男生(恕刪)
感覺不像,因為本來就共同登記了,婚前就是共同財產,感覺是男方要脫產的成分大一點。
當然也有做錯事被抓到,女方要求房子要登記在她名下,哪天分了就賣掉拿錢走人。
Antus wrote: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那個人一定是債務人,如果銀行覺得這個人信用不夠,會要求連帶保證人。
應該不太可能登記在A,貸款沒有A的名字,最少我辦的時候不行。
有貸款的房子應該不能直接過戶,應該要先塗銷等等。
Antus wrote:
這沒錯,只是換湯不換藥的概念,光是
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擔任貸款保證人
所有權人就擺脫不掉要付貸款的責任了,登記在A, 貸款的責任就會一直跟著A,樓主要的應該比較像房子A拿去,負債變B繳,跟A無關。
所謂借款人,債務人只是名稱上的差別。
Antus wrote:
樓主是要房子給女生,貸款責任他背,女生沒責任。
但是我一直強調的就是這點,名字是誰的,貸款的責任就會一直跟著,這應該不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