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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情況下,原本雙方在法院已同意和解分割,但因故未完成分割程序,後來轉售後原本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lichujen wrote:
訴訟和解有既判力,而且,法院訴訟採"一事不二理"原則,所以,不管對方主張什麼,一切以和解筆錄內容為準,至於對方所有人更換也沒關係,因不動產買賣,後手需承接前手應負之義務。
另外,對方買賣未讓你實行優先承買權,違法,但屬過失,所以,並不能主張買賣無效,但你可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訴訟標的就是對方這行為造成你的損失,當然,你要能舉證,像:此次買賣金額明顯低於行情,你如知道一定承買,而這價格與行情間的差額,可推測預期獲利,也就是你的損失。


感謝lichujen 大大提示。
1. 按照我粗淺民法知識,也是認同訴訟和解的效力應該在轉售持份後,後手也應該承受原本和解的內容。只是地政方面就不熟悉了,希望沒有其他衝突的情況。

2. 甲、丙雙方交易的確是未通知乙方,是去地政查地籍謄本,雖然上面都打碼看不出是誰,但最後異動是買賣,應該就是甲方已經賣掉了。至於損失部分我也是有看到法律有相關規定,但如大大所言,損失部分要自行舉證,還要跑法院訴訟,這部分爭執利益較小。不過若是意外查到有偽造乙方同意的部分,告發它倒是順手之勞。

3. 目前乙、丙雙方都有分割的打算,乙是要採訴訟和解內容分割,當初丈量連界樁都打好了;至於丙方會講一些垃圾話談分割,大概是遊走強制或恐嚇邊緣那種,如果有必要可能要善用對方的特點來再次和解吧。
黑羽斷翼 wrote:
去想辦法確定原因

不然就去問當初申請人看當下的情況是什麼

如果你真的沒辦法確定當年失敗的原因

那...不然把當初的判決書貼上來看看...

真的都沒辦法...

哎...........

拿2個10元出來卜比較快

看你信上帝..佛祖..還是媽祖...三仙道祖...

直接問啦...他們會給你答案的


去地政事務所問過後,裡面幾個公務員都認為是該筆土地分割後面積小於0.25公頃,所以當初會被駁回的主因就是違反這個規定,至於甲方要提出這個分割主張的原因就無從得知了 。

地政公務員有提出一個所有權買賣的方式,將其中二分之一地與鄰地合併,使所有權變同一人,再進行分割就可以避免這個限制,不過有牽扯到買賣需要另外繳稅才行。由於部分複雜需要找代書操作才行,詳細方式地政外行不太瞭解。
Gabriellin wrote:
去地政事務所問過後,裡面幾個公務員都認為是該筆土地分割後面積小於0.25公頃,所以當初會被駁回的主因就是違反這個規定,至於甲方要提出這個分割主張的原因就無從得知了 。

地政公務員有提出一個所有權買賣的方式,將其中二分之一地與鄰地合併,使所有權變同一人,再進行分割就可以避免這個限制,不過有牽扯到買賣需要另外繳稅才行。不過這個要找代書操作才行,詳細方式地政外行不太瞭解。


那你們的合解書可能會無效..因為依法沒辦法進行分割

而且不管他賣給誰..這份法律規定的效力都不會延續才對

實際要看你們的調解書怎麼簽

旦你應該不會PO上來

不願意PO就拿調解書去找律師吧

他會幫你作解釋





這時要說句話...法官不是神...他也有弄錯法條的可能性

所以法官的判決只要違背法律..就會無效

調解時他只是個公證人的位置..所以錯也很難去怪罪他

畢竟不是當法官就一定能倒背如流台灣的六法全書

最近比較紅的就是基隆的那個法拍案(2020年欠1萬8房子被拍的那位)

房子都過完戶..錢也都存在法院了

旦無效..因為程序違法..所以房子退回..錢也自己拿回去

有損失拍定人在自己去告國賠..



題外一下...

假設我和你簽份調解..寫明我要把一塊1000萬的土地100萬賣你

旦事後我違背調解..把土地賣給第三者1000萬...

你認為身三者需要因為我和你的調解而把土地轉賣你100萬嗎??

冤有頭...債有主....麻煩有事去找和你簽調解的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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