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chujen wrote:
訴訟和解有既判力,而且,法院訴訟採"一事不二理"原則,所以,不管對方主張什麼,一切以和解筆錄內容為準,至於對方所有人更換也沒關係,因不動產買賣,後手需承接前手應負之義務。
另外,對方買賣未讓你實行優先承買權,違法,但屬過失,所以,並不能主張買賣無效,但你可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訴訟標的就是對方這行為造成你的損失,當然,你要能舉證,像:此次買賣金額明顯低於行情,你如知道一定承買,而這價格與行情間的差額,可推測預期獲利,也就是你的損失。
感謝lichujen 大大提示。
1. 按照我粗淺民法知識,也是認同訴訟和解的效力應該在轉售持份後,後手也應該承受原本和解的內容。只是地政方面就不熟悉了,希望沒有其他衝突的情況。
2. 甲、丙雙方交易的確是未通知乙方,是去地政查地籍謄本,雖然上面都打碼看不出是誰,但最後異動是買賣,應該就是甲方已經賣掉了。至於損失部分我也是有看到法律有相關規定,但如大大所言,損失部分要自行舉證,還要跑法院訴訟,這部分爭執利益較小。不過若是意外查到有偽造乙方同意的部分,告發它倒是順手之勞。
3. 目前乙、丙雙方都有分割的打算,乙是要採訴訟和解內容分割,當初丈量連界樁都打好了;至於丙方會講一些垃圾話談分割,大概是遊走強制或恐嚇邊緣那種,如果有必要可能要善用對方的特點來再次和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