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you wrote:
來源:蘋果日報https...(恕刪)
他的房子有跟銀行借款,但增貸不出來了,所以轉向民間借款,
但又怕房子被其它債權人執行,
所以用假買賣的方式(所以才說要告對方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把房子過戶給民間債權人
然後再向民間債權人回租。
所以他每月要繳原本銀行貸款利息+民間債權人(即新所有權人)利息+租金(這點有爭議)
他只說到每月有還銀行利息+租金,但沒說到利息,
那應該就是150萬元的借款利息沒繳。
所以民間債權人基於新所有權人身份,以公證的租約聲請法院執行。
正常來說,如果只是單純借款,那設第二順位抵押權給民間債權人就好了,
會用到過戶,就是為了逃避其它非第一順位抵押權銀行的追討(只有說到設一順位)。
他現在房子的債務至少有銀行的500萬元+民間的150萬元,
簽那麼多東西,又上法院公證,又配合辦理過戶等手續,
很難用一句我不懂就法院公文也不理,真的被強執了才哭哭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