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繼承登記.點它
..繼承人申辦流程n必備文件
..文件需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才有效
..欠缺必備文件.大家都無法繼承遺產
..所以.分配不均你拒簽.分配合理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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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點它.法定順序繼承人
●民法§1144.點它.遺產分配方式
.
例如.父親遺產2千萬..
A.第一順序直系血親
..均分: 配偶+第一順序有3子女.
..共4人均分.每人各5百萬
B.第二順序死者父母...(無第一順序人)
..配偶拿遺產一半.1千萬
..剩一半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均分.
C.第三順序死者兄弟姐妹...(無第二順序)
..配偶拿遺產一半.1千萬
..剩一半由第三順序繼承人均分.
D.第四順序死者祖父母...(無第三順序)
..配偶拿遺產2/3.拿1333萬
..剩1/3.由第四順序繼承人均分.
E.無第四順序.
..配偶全拿遺產2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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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揚哥 wrote:
了解,謝謝另外請教一(恕刪)
請參考這一篇
https://www.heritageattorney.com/------7.html
理論上
結婚以後財產增加比較少的那一個人可以在配偶去世後,要求取得兩人增加差額的一半
就是兩個人婚後增加的財產是要均分的
所以可以合理要求拿應該是自己但是放在配偶身上的錢(以現金為主)
如果沒有這樣的要求
應該是爸爸跟子女一起均分
但通常房地產如果好幾人均分,以後會很麻煩
例如要變賣很難處理
如果有人欠債,房子被用其他合法的方式變賣,又沒房子可以居住
大多數都是用協議分割的方式
就是家人自己商量遺產要怎麼分配
有的是女兒直接棄權
有的是放棄房子的可以多領一些現金補償,要房子的要拿一些錢貼補兄弟姊妹
也有一些產權是沒人想要的,例如馬路地,不能變賣,可能還要繳稅
反正怎麼分就家人自己去討論,討論不出結果就是均分
只要有人不同意,就不能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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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
1.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2. 第2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3. 第3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4. 第4順位:祖父→-配偶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
無以上第1到4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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