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房地合一稅實施以後這個狀況屢見不鮮
稅制是這樣的,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所以繼承台北市一間市值1500萬的房子,繼承時房屋跟地的公告現值可能是250萬(反正都會低於市場行情超多),繼承後如果在第一年賣出,那就是繳(1500-250)*45%=562萬的稅。房子沒貸款還好,如果房子有貸款,賣的錢還不一定夠繳貸款
通常我的建議是除非子孫有把握可以放10以後才賣,不然還是提早把房子賣給繼承人吧(前提是繼承人不能是敗家子)
這跟房地合一稅的關聯不大好嗎
主要是因為在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時
房地的價值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
看起來好像省了遺產稅或贈與稅
等到要出售時
房地的成本就是用公告現值來計算
所以導致財產交易所得會劇增
繼承來的房子,持有期間會連同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很少機會會用到45%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