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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繳稅的一些資料(房東房客皆有關)

那我可以跟我老爸租房子嗎,
CHENCANNY wrote:
那我可以跟我老爸租房...(恕刪)


偷偷跟你說可以但是你爸會增加所得,如果你爸所得不高你所得高的話是可以考慮這樣申報。
tigerliu wrote:
請問這個10%是怎麼...(恕刪)


這個我在另外一篇已經有回應了

就是請用報稅軟體登記房租收入,試算一下,就可以知道要多納多少稅金。

這10%稅率是我房東跟我說的,他是他的會計師告知他,實際該如何報,等我有錢買房出租就會去找。

我是房客所以也不想理會,畢竟報稅是我的本分,也省我的稅金,

有租金收入的好野人應該自己去找確實報稅方法,別被抓到後罰金更多。
惡魔常常偽裝成假先知的模樣 帶領無知的羔羊走進死亡的墓地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我再來整理一次:
1. 房東的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稅中一併計算。 不是10%,10%的產生請參考樓上。
2. 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對房東來說,地價稅和房屋稅也都因為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增加賦稅。並非只有個人綜合所得稅被追繳而已。

3. 租賃契約不需要公證,但需記載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租金金額。
但是,租賃契約上的租金行情若與市價差距太大,也會被抓包的,
假設,房東在同一戶籍地分割成數個雅房分租出去,
被其中一個房客申報了, 其他間雅房的收入也會被追繳滴;

4. 繳付租金,沒有轉帳憑證,但有房東(或代理人)親自簽名,是算數的。
另外,假如報稅人提供的房屋契約,起訖年度不是課稅年度,
那麼房東就"穩死",追繳所得稅至少追朔到房租簽約的年度。
所以說,房東真要計算"稅金",恐怕得用超大型計算機才算得出來。

5. 房客戶籍一定要遷入承租地址才得以申報房屋租金抵扣所得。假如來不及辦理,是可以用切結書代替。
這個部份對應到第3點、第4點,因為房客戶籍遷入後,就不適用優惠住宅稅率了。

6. 如果房東在租賃契約上註明:房客不得拿租金申報所得稅,醬子是不可以的;但若有註明稅金由房客或房東或第三人負擔者(表示雙方有共識)則不在此限。


所以說,
樓主計算出來的6840,實際上房東應多負擔的,不只如此。
而房東如果照標準修繕需要繳稅是:
120000*(1-43%)*10%=6840
如果房客願意負擔6840....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請問一下,我最近新租的房子即將搬入,租約已簽(未著名不得報稅),之後房東說希望不要報稅,願意以「折現」方式扣抵,也就是報稅時房租支出扣除額的上限十二萬來算,看報的話可以省多少錢,他用現金退給我,交換我報稅時不要列房租支出。請問這要怎麼算啊?我適用稅率是13%,是用12萬減4.6萬(標準扣除額)=7.4萬 再乘以13%=0.962,也就是九千六百元是我若報房租支出可以少繳的稅、也就是房東現金退我的部分嗎?
還請懂稅務的人指點一下,感激!
tigerliu wrote:偷偷跟你說可以但是你爸會增加所得,如果你爸所得不高你所得高的話是可以考慮這樣申報。
...(恕刪)

依稅務員朋友的告知,直系血親的話這招今年不行了!!
citius33 wrote:
依稅務員朋友的告知,...(恕刪)


是歐這樣真怪呢為何會不行呢,我們有租賃行為卻不能報稅,另外租屋報稅也是合法的,對政府來說也沒虧損啊。
我記得一般市售租賃契約書上有一條,規定因出租所多出來的稅金由那房客支付.所以在租房子時應該要先和房東講清楚房客會報稅,以免到時因小失大,付更多錢給房東(看房東稅率10~40%).雖然房東應該要報稅,但房客簽的租賃契約書上一般都是規定,房東多出來的稅金,要由房客支付.所以我認為房客是有權向國稅局報租金支出,但因為你簽了租賃契約書(房東是以未稅的價格租給房客),房東還是有權向房客取回多繳的稅金.繞了一圈,打壞感情,付了更多錢.

citius33 wrote:
依稅務員朋友的告知,直系血親的話這招今年不行了!!...(恕刪)


tigerliu wrote:
是歐這樣真怪呢為何會不行呢,我們有租賃行為卻不能報稅...(恕刪)


我查了一下,看到了這一篇新聞 如下

簡而言之就是,報稅人想省掉的所得稅,國稅局會以 取消 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地價稅率 的方式 拿回來 .....

真是XXX ....



父屋子租 地價稅取消優惠
‧聯合理財網 2008/07/03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新聞

稅捐機關清查出租房屋的地價稅,鎖定親子之間的房屋承租案件,若已申報所得稅租金支出扣除額者,一律取消其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地價稅率待遇,改按按千分之10稅率累進計算,地價稅將提高四倍。

包括台北市國稅局在內,北部地區已發現有多宗案件,父母名下所屬的自用住宅房屋,出租給已成年子女,並由需單獨申報所得稅的已成年子女,列報一年最高12 萬元的租金支出扣除額,藉以降低成年子女的所得稅負。不過,國稅局提醒民眾,這類規避所得稅負的手法,卻很可能因此賠了地價稅。

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由於父或母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子女並收取租金的案例,不符合社會常情,國稅局已經著手清查,瞭解這類出租案件是否屬實。不過,國稅局目前處理這類案件時,如果納稅人已經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出租房屋的父母若未主動變更其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者,國稅局將移送稅捐處將其土地地價稅改按一般稅率課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土地的地價稅則自千分之10累進課徵。以台北市地價稅每戶平均約為3,000元計算,改按千分之10稅率課徵,民眾的地價稅負將超過1萬元。

反觀房屋租金扣除額一年最高只有12萬元,以適用稅率13%者為例,一年可以省下的稅是15,600元。國稅局表示,有房屋租金支出,顯示會出現房屋租金收入,因此當親子之間的房屋承租案件成立時,承租人獲准扣減租金支出,相對出租人就要申報租金收入,否則即屬漏稅。

國稅局官員認為,親子之間安排承租房屋的目的,如果是為達到列報租金扣除額的減稅目的,恐怕只會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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