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abia wrote:
之前有法院判例,格子(恕刪)
andy0617 wrote:
這個問題很複雜,不能(恕刪)
擁有獨立權狀的停車格屬於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確實如連結中律師所述使用上具有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
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停車位不論是屬專用或是約定專用部分,其用途就是僅供停車使用
因此只要非供停車用途就是違反執照所載用途
更不用說放紙箱或是其他任何雜物
至於法院判例.....應該是記錯吧...
請打電話去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一般都是縣市政府工務局)舉報
他們就會發函找你們管委會關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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