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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地下停車場放大量私人物品可以嗎?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韓非子。亡征第十五》
Liner wrote:
我門這邊邊大樓地下室(恕刪)


建管/消防/工務/環保...
就通通檢舉比較快.
看到樓主分享的,突然覺得自家社區大樓的鄰居習慣好很多…
Liner wrote:
我門這邊邊大樓地下室(恕刪)


看起來是經營水果店的
一浮雲
之前大陸有管委會不處理鄰居車位置放雜物
後來他就放棺材放佛經,逼著管理委員會出來處理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Wasabia wrote:
之前有法院判例,格子(恕刪)


消防就過不了了。
檢舉消防吧。
wilson.tom wrote:
看到樓主分享的,突然(恕刪)


+1

樓主真衰遇到這種沒品住戶,真是千金買鄰
Liner wrote:
我門這邊邊大樓地下室(恕刪)


你們住戶規約有明定禁止停放汽車以外的東西嗎??



或是

沒有

就是答案..就這樣...
tekken wrote:
之前大陸有管委會不處(恕刪)


這個厲害!
Wasabia wrote:
之前有法院判例,格子(恕刪)


andy0617 wrote:
這個問題很複雜,不能(恕刪)


擁有獨立權狀的停車格屬於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確實如連結中律師所述使用上具有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

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停車位不論是屬專用或是約定專用部分,其用途就是僅供停車使用
因此只要非供停車用途就是違反執照所載用途
更不用說放紙箱或是其他任何雜物
至於法院判例.....應該是記錯吧...

請打電話去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一般都是縣市政府工務局)舉報
他們就會發函找你們管委會關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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