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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存續中的買房贈與


LAISTEVEN1106 wrote:
這案子訴訟金額不高的情況下,請律師告結果是律師賺最多,雙方都拿不到多少好處吧?
訴訟標的50萬,結果付律師費40萬XD 還浪費時間精神(恕刪)


可惜的是

如果訴訟標的是合宜住宅(以板橋合宜為例)

目前法拍的賣出價平均都高於入手價4-500萬左右

所以..問題不是什麼50萬的爭議而已....
黑羽斷翼 wrote:
可惜的是如果訴訟標的...(恕刪)

當初一坪不是才20出頭萬,50坪用1000萬算
你的意思現在連法拍一坪都要30萬以上嗎?
那大家喊房地產不景氣是在喊假的吧,
1000萬 5年漲到1500萬 呢?


LAISTEVEN1106 wrote:
當初一坪不是才20出頭萬,50坪用1000萬算
你的意思現在連法拍一坪都要30萬以上嗎?
那大家喊房地產不景氣是在喊假的吧,
1000萬 5年漲到1500萬 呢?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realtimenews/20190618/1585938/rtn/%E6%B5%AE%E6%B4%B2%E5%AE%8516%E4%BB%B6%E6%B3%95%E6%8B%8D%E5%83%851%E4%BB%B6%E6%B5%81%E6%A8%99%E3%80%80Sway%EF%BC%9A%E6%A0%B9%E6%9C%AC%E6%B4%97%E6%88%BF%E5%83%B9

這是過去的新聞..自己去看吧..拍賣都是不點交多..反正..當笑話看看也好...
浮洲合宜宅.樂居網.
交屋一年.我查看全部交易的實價登錄.
本社區共有 2484 筆成交資料.
最低成交價17.34萬.
最高成交價19.04萬.

傳聞法拍一坪都要30萬以上...
這類傳說未經查證虛實.不看也罷.

退休老人 wrote:
浮洲合宜宅.樂居網.
交屋一年.我查看全部交易的實價登錄.
本社區共有 2484 筆成交資料.
最低成交價17.34萬.
最高成交價19.04萬.
傳聞法拍一坪都要30萬以上...
這類傳說未經查證虛實.不看也罷.


你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合宜住宅是社會宅

他的成交價是政府有定上限的房子

=-=你沒事查人家因為地震問題而延後成交...到最近才交屋付款的房子成交價=-=

查完後信誓旦旦的說..房價沒漲..=-=認真點行嗎

因為合宜住宅的限制買賣期限還沒到

所以能正常買賣的..一定都不是轉手的人

而是建商直接賣給有資格的人

不然怎麼賣??




我貼的那個新聞去看一下

那些所謂的成交價是法院拍賣公告出來的成交價

不是什麼未經查證虛實的傳說

法院拍賣成交是要公告的

不是你用嘴巴說多少就多少的

黑羽斷翼 wrote:
法院拍賣成交是要公告的...(恕刪)

在法院標購法拍屋.不需申報實價登錄.
長知識了.謝謝你.

退休老人 wrote:
在法院標購法拍屋....(恕刪)


前輩~~

法拍確實不用實價登錄

有在注意法拍屋的話, 可查詢合宜住宅的拍定價, 確實大部分都是偏高價~~
退休老人 wrote:
普遍錯誤認知:結婚後(所有財產)就歸夫妻共有
普遍錯誤認知:不知道(有登記與無登記)的差別




退休老人 wrote:
民法: 第1017條。。。法定財產制.
..A)婚前婚後財產.已經登記所有人,夫妻各自所有
........
登記財產制:(有登記)各自所有;(無登記)夫妻共有.





前輩~ 關於這幾條法條

您真的搞錯了~~


xxxxx26 wrote:
前輩~ 關於這幾條...(恕刪)

請告知那裡搞錯了.
謝謝你

退休老人 wrote:
:結婚後(所有財產)就歸夫妻共有


這句話基本上正確




因為

民法1017條內容

跟財產是否 登記 無關


況且條文內並無<登記>一詞

再者,若是 <財產經過登記,就無關婚前婚後 >,
那1030-1條就跟不動產絕緣囉~







退休老人 wrote:
..如房子登記太太獨有,房貸登記先生獨自借款.
..未來離婚,先生不只沒有房子,還需負責繳房貸


這段話 基本上錯誤


因為 關於婚姻期間所繳納的房貸,也是屬於婚後財產,有機會取回的~

見 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五、本件爭點--->(二)關於……--->2. 最後幾行字

次查陳伯洲主張其於101年6月父親去世後,自101年7月2日起繳納系爭房地貸款本息,至103年10月系爭房地出售時止,總計繳納37萬4611元等語,已據提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11至221頁),此部分既係由陳伯洲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系爭房地之貸款債務,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該37萬4611元自應納入陳伯洲之婚後現存財產。

另可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可得知 婚姻期間繳納房貸,屬於婚後財產







退休老人 wrote:
..所以,除非,只有.房屋權狀.修改登記夫妻共有
..權狀登記人有你,你才可說,你是房屋所有權人


是一人登記還是兩人登記,其實也不太重要

但若是家人另外出資,則資金流向要留存完整


見 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五、反請求部分--->(三)被上訴人剩餘財產之計算

系爭房地是兩造婚後一同以450萬元向蔡慶堂購買,伊母親徐淑妹出資200萬元, 伊與被上訴人再共同拿出250萬元云云, 惟證人徐淑妹證稱:被上訴人說要買房子,伊本來有拿出200萬元,打算贊助兩造買房, 但後來被上訴人的父親把200萬元還給伊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 核與證人徐淑妹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存摺記載蔡慶堂於90年2月7日 匯款200萬元至徐淑妹帳戶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75頁), 堪認徐淑妹固曾交付200萬元供兩造購買系爭房地, 惟蔡慶堂業已返還200萬元予徐淑妹,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與被上訴人 曾共同出資250萬元向蔡慶堂購買系爭房地,則其前開主張,即非可採。被上訴人抗辯 :系爭房地乃蔡慶堂贈與伊等情,應堪以採信。則系爭房地既係被上訴人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償取得之財產,依前開說明,自不應納入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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