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洛哥 wrote:如果戶籍不方便遷入...(恕刪)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親屬(父母,成年子女)遷入也可以。法條很有意思,沒戶籍遷入,就認定沒自用居住事實。而且取得房屋時,都不會自動認定是自用住宅,要符合條件自行申請。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之基地會依房屋實際自用及營業比例分別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後,分別依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需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度起即可按該項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如超過申請期限,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稅捐機關每年都會做清查,如查到不符合規定者,仍會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