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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徵收的計畫道路,所有權人可以自用嗎?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若是計畫道路寬度未達15米以上...是不可以圍起來的.......
否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
1.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2.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不可以隨便興建及圍牆,除非計畫道路有15米,才可以申請臨時建物,否則以阻礙都市計畫法開罰,而且罰的很重~`
timberwood wrote:
我們有一筆公共設施保...(恕刪)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16日
標題:新建案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市府公權力拆了
近期永康區新推一批透天厝建案,民眾舉報涉佔用道路,經公所第一時間派員查看,確有「佔用都市計畫
道路」事實,公所先依市區道路條例限期改善無果,移請市府工務局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
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12月13日已逕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現況建築物於108年7月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將原建築物擅自增建圍牆佔用計畫道路,經該局
確認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於8月函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未果後,9月核判違章拆除在案。惟該案涉及佔用
公共使用之道路用地,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

相關規定應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簡單說:計畫道路須達15米寬以上 才可以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一早醒來正在大便,就...(恕刪)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16日
標題:新建案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市府公權力拆了
近期永康區新推一批透天厝建案,民眾舉報涉佔用道路,經公所第一時間派員查看,確有「佔用都市計畫
道路」事實,公所先依市區道路條例限期改善無果,移請市府工務局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
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12月13日已逕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現況建築物於108年7月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將原建築物擅自增建圍牆佔用計畫道路,經該局
確認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於8月函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未果後,9月核判違章拆除在案。惟該案涉及佔用
公共使用之道路用地,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

相關規定應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簡單說:計畫道路須達15米寬以上 才可以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不是專業啦~是有去 ...(恕刪)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16日
標題:新建案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市府公權力拆了
近期永康區新推一批透天厝建案,民眾舉報涉佔用道路,經公所第一時間派員查看,確有「佔用都市計畫
道路」事實,公所先依市區道路條例限期改善無果,移請市府工務局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
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12月13日已逕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現況建築物於108年7月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將原建築物擅自增建圍牆佔用計畫道路,經該局
確認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於8月函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未果後,9月核判違章拆除在案。惟該案涉及佔用
公共使用之道路用地,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

相關規定應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簡單說:計畫道路須達15米寬以上 才可以
有命算到沒命專家 wrote:
一早醒來正在大便,就...(恕刪)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16日
標題:新建案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市府公權力拆了
近期永康區新推一批透天厝建案,民眾舉報涉佔用道路,經公所第一時間派員查看,確有「佔用都市計畫
道路」事實,公所先依市區道路條例限期改善無果,移請市府工務局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
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12月13日已逕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現況建築物於108年7月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將原建築物擅自增建圍牆佔用計畫道路,經該局
確認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於8月函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未果後,9月核判違章拆除在案。惟該案涉及佔用
公共使用之道路用地,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

相關規定應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簡單說:計畫道路須達15米寬以上 才可以
timberwood wrote:
我們有一筆公共設施保...(恕刪)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16日
標題:新建案佔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市府公權力拆了
近期永康區新推一批透天厝建案,民眾舉報涉佔用道路,經公所第一時間派員查看,確有「佔用都市計畫
道路」事實,公所先依市區道路條例限期改善無果,移請市府工務局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
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12月13日已逕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現況建築物於108年7月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將原建築物擅自增建圍牆佔用計畫道路,經該局
確認已違反建築法規定,於8月函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未果後,9月核判違章拆除在案。惟該案涉及佔用
公共使用之道路用地,依臺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為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物。

相關規定應按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簡單說:計畫道路須達15米寬以上 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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