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js2005 wrote:堅強把專任約仲介帶...(恕刪) 這跟檢察官有什麼關係?連是不是之前仲介帶看過的買方都不知道,就算是,也只是民事違約而已,原來刑事司法是這樣被濫用的,真正的壞蛋(殺人、酒駕肇事、海外詐騙集團)卻被輕縱。
把存證信函貼上來啊,期限都過了,還滿好奇房仲要求的是哪一條?不過真的不用怕存證信函啦,要的話,你朋友也可以自己寫一張給對方啊,想裝逼一點的,也可以花錢請律師寫。很多人就是看準一般人怕興訟,然後黑的都可以講成白的,只要確認自己沒違反合約中的內容,那是沒什麼好怕的。
這樣就不用怕了阿根本就不存在違反合約的問題存在阿只是存證信函不用怕很簡單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請證明買方有被帶看過並且通知賣方的證明否則依誣告罪反擊punto1023 wrote:2019-04-18 10:48 #11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評分回報我同事說,原先的仲介跟本沒有帶任何買家出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