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760418 wrote:1.假設房子還沒被拍走前,我們還能繼續住嗎?房租該給誰?2.假設房子在第二拍被買走了,我們能要求給我們2.3個月的時間找房子嗎?假設房東不給我們時間要我們立即搬走,在找不到合適的房子前沒地方可以去,我們在法律上有站得住腳的地方嗎?承租人在法院說合約沒效就合約沒效,我們這些弱勢族群真的沒有地方可以扶嗎....?...(恕刪) >>>1.可以繼續住 , 房租等拍定後 , 產權移轉過戶 , 新屋主主張再給新屋主另外你有押金在屋主那 , 要跟屋主說好 , 租金先抵充押金不要屆時屋主走路 , 押金拿不到2.可以要求2-3月再搬 , 通常合意是在3個月內3.民事執行處不管實體 , 你看拍賣公告有沒有點交如果執行處不點交 , 新屋主要你搬 ,就要打遷讓之訴所以新屋主通常會跟你好好談 , 因為打官司也很費時間4.你對於執行處撤銷你的租約 , 也可以聲明異議丫這樣也可以拖時間 , 厲害的 , 拖個一年半載 ,都沒問題要件: 1.租約在抵押權之前 , 抵押權銀行就不行聲請撤銷2.不動產的拍賣底價 , 大於銀行的欠款金額 , 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