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 wrote:不可以https:/...(恕刪) 謝謝大哥分享的,小弟看了資料,以下是我目前的認知,若有錯再煩請大家糾正了,謝謝1. 持分超過一半,可向法院強制售出。法院會通知其他持分的人去領錢2. 售出時需通知其他持分人,他們有優先購買權力3. 1/3 還是可以單獨賣,只是沒人會接手,XD4. 1/3 應該只有黑道敢買有錯請大家糾正
重點是:地點好不好,地點好,大樓一樓,出租當店面,就有被動收入二、有些人是怕被笑,剛繼承,就賣祖產。三、先搞清楚是不缺點不賣,還是上述原因。四、這種持分的不動產,這一代不處理,之後就變垃圾了~~ 只是給之後的繼承人製造問題、負債。
egowenny wrote:謝謝大哥分享的,小...(恕刪) 解決問題時,注意你的對象主管機關是誰.橋歸橋路歸路,別混在一起找自己的麻煩.1.房屋產權登記:主管機關:(地政局)..依法規辦理權狀登記所有人,..買賣登記,贈與登記,繼承登記...權狀登記誰,此登記人就是屋主是所有權人2.債權債物糾紛:主管機關:(法院)..當事人認為不公,找律師提告法院判決..敗訴不服判決可上訴,三庭三審,一直打訴訟知道問題了嗎產權移轉是找地政局,你找法院幹嘛?法院能代替地政局開產權狀嗎,別傻了你要賣,其它持分人完全不甩你,有罪嗎(他們不去法院領錢也不購買你的持分)你要強制售出部份持分產權是你的自由你售出,地政局會開權狀給你的買主嗎,別傻了.地政局依法規辦理產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我不懂,為何賣你的持分給黑道?其它持分人不賣守住家產有錯嗎你與家人有深仇嗎,讓黑道威脅傷害家人.
Eigen wrote:重點是:地點好不好,...(恕刪) 剛剛有問了,是大樓一樓二、有些人是怕被笑,剛繼承,就賣祖產。> 有聽說不賣的人有這樣說過三、先搞清楚是不缺錢不賣,還是上述原因。>我想不賣的人應該也是不缺錢,或是等機會撿賤賣的便宜價,呵呵四、這種持分的不動產,這一代不處理,之後就變垃圾了~~ 只是給之後的繼承人製造問題、負債。>對欸,說的也是到下一代就更複雜應該更頭痛吧
egowenny wrote:謝謝大哥分享的,小...(恕刪)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所以最好做法,就是去找其中一個持分,叫他跟你一起賣你們人數就過半,外加超過3分之2了只是這時賣掉時,那個3分之1的,還是有優先承買權除非他不買,這時買方才能買…但這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要帶看時另外3分之1,不給帶看的話,也是問題這就跟租房子一樣,房客不給帶看…你就賣不出去了讓你低價賣給他或他就是不想給人看屋,但就算你真的賣出去租客也能優先承買權
dnalvqrq wrote:土地法第34-1條共...(恕刪) 房屋出售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依據土地法104條規定,承租人於承租的土地蓋屋,房屋為承租人所有。地主出售基地時,承租人才會有優先購買權。立法用意是在使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