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死丫宏 wrote:其實我是辦多個帳號...(恕刪) 你這種情況在台灣非常常見應該說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所以當地的居民長久以來也都習以為常 彼此都有默契如果樓主你們一開始就住在那裏居然爭取不到一塊屬於你們使用停車的地只能說 是不是你們太瞜了如果你們是之後才搬去的新居民照理前屋主應該也有保留一塊讓你們使用的除非是被別人佔據了 那就要靠你自己的能力去爭取回來還有絕招你如果是個不怕事的英雄 就去檢舉鄰居侵占國有地 來個魚死網破吧
盧死丫宏 wrote:而且我也很好奇,我家的路地也不是必要通行之必要,為什麼會被歸類為既成道路呢?...(恕刪) 只要非特定公眾通行20年以上,就會被判定既成道路。若非必要加上政府耍賴不給補償或徵收,是有機會收回。
有去公所問該如何處理,他是說擺個公告一個月鄰居無異議就能收回私用了!若是打電話給國產局把那塊國有地收回作為路地,我的路地應該就有辦法拿來私用了,方法不知可不可行?只是鑑界是做什麼用,路地也是不能使用啊!其實我感覺公所處理這件事有便宜行事應該是把那塊國有收回做路地,把地還我才是最佳方法啊?國有私用,私用變共用,公所怎麼都不處理呢?各位,你們看的出來那塊1284-45,做斜的也知道政府原本打算做成路地的用地吧?(現在被當作作為車庫與貨櫃屋用)sunyearhuang wrote:只要非特定公眾通行2...(恕刪)
既成道路具有公共地役關係,需同時符合三要件一)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例如還有大馬路可以走,但偏要走這條來抄小路,這樣就不算必要,或是只有特定幾戶在走也有爭議(很容易跟袋地通行權搞混在一起。)(二)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這就很白話不用解釋了。(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這點最常被搞錯,公共地役會影響到私地主權益,真的沒有所謂「只要」大家走二十年就變成既成道路的事!!!而且就算有公共地役了,也可能因為交通環境變更(例如本來沒路政府開新路了),變成沒有公共地役關係。至於樓主的案子,如果當初已經被指定建築線,那就比較吃力了,但有沒有翻盤的機會。資料不足無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