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聊 wrote:我的房子還要再約房...(恕刪) 如果你覺得這個房客不錯,租金也都有按時繳交,可以在這次簽約的時候把合約條款修改成兩年一簽或三年一簽,若不再續租須提前一個月前提出....,若未在期限內提出不再續租或條約內容未有意見者則視同續租,得自動展延....等,這樣對雙方才有保障,另外對於這種長期優質房客也要特別注意,合約條文內最好要註明不再續租時需再點交還屋前將房子恢復原樣,若有損傷情事,房東得以押金扣抵修繕費用後無息歸還剩餘金額,若有不足者,房客應完成毀損修繕部分後始得完成點交程序.....
這個問題我問過專家,租賃合約第一年有簽,第二年隨沒簽,但房客有準時繳房租,房東有出租的行為,構成法律上合意,契約依然有效,這種類似太多,所以已有慣例,有簽第一年,效力比口頭承諾強,比書面稍差,尤其是有變更費用,還是重簽戶有保障
yaucheng11 wrote:如果你覺得這個房客不錯,租金也都有按時繳交,可以在這次簽約的時候把合約條款修改成兩年一簽或三年一簽,若不再續租須提前一個月前提出....,若未在期限內提出不再續租或條約內容未有意見者則視同續租,得自動展延....等...(恕刪) 那假如我這次跟他簽兩年,載明雙方不續約時,都要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可是這樣會不會變成我沒租他兩年,我如果提早請他搬走,算是我違約啊?
來聊 wrote:那假如我這次跟他簽...(恕刪) 所以在租約條款上雙方都要申明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啊!你當然也可以在租約條款上載明說租約有效期內若房東因事須提前解約收回房子,得需提前X個月以前以書面或電子等形式告知房客......當然房客看到可能也會覺得不合理或覺得房東這麼做有失誠信等各種原因的話,也許他可能會提出要求說自房東通知提前解約日起,房東得免收該期間租金等等....作為懲罰房東之類,這就是要看你們雙方怎麼去認定跟解釋了,反正雙方只要喬得好然後白紙黑字寫在契約上就可以,當然也許你那位房客沒有我這麼賊會想到這招啦!就算想到了也提出來了,你也不一定要照單全收啊!是吧!
絕對要簽約,絕對不要因為房客人不錯、平時準時繳租金而不更換租約,到時變不定期租約時就換你求房客搬走或花錢消災囉可以在租約中註明「租賃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行通知,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參考台北市政府聯合開發公共住宅戶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