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限車體 wrote:另一點在法院文書寄到婆婆知道自己被告時才得知,對方當初告知的名字假的,所以我是否可以認定對方有蓄意詐欺的行為?......,我也覺得一切的前提是對方要買地才有後來的合作約定,......(恕刪) 你會不會寫答辯狀 ??
這是我整理出來給小姑當天用的,不足由她們自己再補充,不知道對不對有什麼遺漏的。他文書有分1.2.3這些,怕回亂就照他的一條一條駁回。第一點他寫的是”有意願買地”要強調他是說他“要買”,不是有意願而已。第二點他說口頭約定“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是因為要買地,對方說不會(這個在他的第一點自己有說到)要媽教他,老人家想說地也要買了,學也是有在做事,又是朋友關係,所以願意平分利潤。正常來說,合作、合夥,不是出資金就是出技術,而果園是我們的,技術是我們的,怎麼可能出個雜費就讓人平分利潤。後面就是收入及支出,1.對方所採買的三樣工具是他不顧媽的意願堅持要買的,這不能算。報價也與一開始所說的不同,沒來跟我們請款,也沒有收據或發票。2交通費不能算,頂多貼點車馬費,誰見過老闆或員工把自己每天上下班的車錢油錢全算進成本的,這跟果園無關不能算數。且往年老人家自己做時,因是有機果園,只要定期回去除草跟施肥,並不需要來回那麼多趟,是他自己懶散不想做事,常上午去晚上就回才會造成那麼多的車資。載媽回去也是他自己邀約的說是反正都下去一起就好,在果園期間也是吃媽的。3對方提出買地前原本是租給他人,因他要買所以跟對方提早解約,當時對方已將草除好,所以支付除草費用。採收工人的費用以及有機水果的檢驗費。這三筆他沒算進成本裡,我們自己另做一分支出的資料該算的都要算進去。我知道少算的只有這部分你們自己再想想有什麼沒算到的。最後一個 重點 質疑他的名字。當初他的名字。是拿老人家手機親自輸入的,後來收到他的文書才知道名字不對,質疑對方是否一開始就”蓄意”欺騙。所以主要三點:1要買地,不是只有有意願買地。2對方要求媽教他,媽也答應,不是所謂的約定共同管理。3對方惡意蓄意欺騙最後就支出方面駁回他不該列入的,加入他少計的。還有,共同管理這一向一定是雙方說法不同,若硬要認定是共同管理,也是無效。依照民法第166條。對方的前置條件並沒有達成,我們是因為他要買地,才答應教他種植管理平分利潤
tsai5059999 wrote:所以這才最好笑!!...(恕刪) 呃,這位網友,我跟你有仇還是惹你了,其他網友都是很認真的提供我意見,只有你從頭酸到尾的。我若是都懂都會還上來做什麼?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我無法陪同但可跟親人協議由誰去,討論怎麼說,不清楚請勿臆測他人家庭狀況予以質疑跟批評。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回你,謝謝。
volks and k8 wrote:調解不成or不服調解就直接進入(地院)訴訟的程序 你們碰到專業(詐財)人士+使用慣犯手法所以說嗎'那就碰對人了'調解當天你們這邊最好有非常懂法律的人..出席在場我猜只是我猜...'調解不成'..結果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