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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可以直接&合法清空房客的房!?


iv100 wrote:
你可以試看看,房客還住在裡面,不繳房租,你搬看看,看會不會被告...(恕刪)

三個月簽約一次就好
合約到,要趕人很簡單
通常有問題都是在合約內不繳租金~~合約內你不能趕人
60天加30天就可清空了,二個月末繳房租合約己失效了即可進行30天催告通知,存証 簡訊 電話 貼門口注意要有張貼時間証明即可
催告程序很重要要做好
縂之合約自己多加幾條可免除跑法院
enzo69356 wrote:
有鑑於惡房東、惡房客...(恕刪)

broker yu wrote:
60天加30天就可清空了,二個月末繳房租合約己失效了即可進行30天催告通知,存証 簡訊 電話 貼門口注意要有張貼時間証明即可
催告程序很重要要做好
縂之合約自己多加幾條可免除跑法院


我自己的見解也是這樣
但這是新法,,還沒人try try see

以前是民間契約,沒有效力
這不"專法"嗎
不是代表法律嗎!?
還有分內政部法跟民法刑法嗎

broker yu wrote:
60天加30天就可清空了,二個月末繳房租合約己失效了即可進行30天催告通知,存証 簡訊 電話 貼門口注意要有張貼時間証明即可
催告程序很重要要做好
縂之合約自己多加幾條可免除跑法院


人還住在房子裏所謂實質佔有 免除跑法院可以趕人 哈哈 我笑掉大牙了

公證合約大概少了幾個月的簡易法庭訴訟可以直接拿到法院裁定(也要一段時間)

但是有法院裁定就可以趕得走 唉 不見得 591有人有血淚史

合約是君子法 遇到惡霸耍無賴 跟一張衛生紙差不多 唉 這位大大是仲介嗎?

enzo69356 wrote:
但這是新法,,還沒人try try see
以前是民間契約,沒有效力
這不"專法"嗎
不是代表法律嗎!?
還有分內政部法跟民法刑法嗎


特別法雖然優於一般法但還是有許多爭議的 沒有判例真的不知道最後的結果

所謂可以打包房客的東西 雖然烙跑房客理論上99%以上都不會回來處理東西

但是很少比例的這類房客其實會設陷阱 當房東完成"特別法"的程序來打包東西(非法院裁定)

房東可能會犯了"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 碰過房客偷設針孔側錄房東進屋來告房東

雖然有"特別法" 但是法官是否會分開處理認定"一碼歸一碼"還是"非"無故侵入住宅

上一次關冷氣無罪 下一次打包房客的東西是否有罪 這都需要判例來確定

唉 我的膽子小 還是要請不怕吃官司犯刑法的房東下次來試一下 給大家一個判例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特別法雖然優於一般法...(恕刪)

這幾個人想的太簡單,可能是太年輕了,見識太少或不懂法律,沒遇過壞人,房客要賴著不走 ,不論簽幾個月都得上法院來處理
就是比拳頭啦
排除佔用有法律跟拳頭
特別法給了拳頭的法律空間啦
還給你免費住一年半年勒
排除後有事在去法院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人還住在房子裏...(恕刪)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特別法雖然優於一般法但還是有許多爭議的 沒有判例真的不知道最後的結果

所謂可以打包房客的東西 雖然烙跑房客理論上99%以上都不會回來處理東西

但是很少比例的這類房客其實會設陷阱 當房東完成"特別法"的程序來打包東西(非法院裁定)

房東可能會犯了"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 碰過房客偷設針孔側錄房東進屋來告房東

雖然有"特別法" 但是法官是否會分開處理認定"一碼歸一碼"還是"非"無故侵入住宅

上一次關冷氣無罪 下一次打包房客的東西是否有罪 這都需要判例來確定

唉 我的膽子小 還是要請不怕吃官司犯刑法的房東下次來試一下 給大家一個判例


第十二條(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返還之點交)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
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
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
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
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所以寫的很清楚,,,租約到期消滅,,對方耍賴,,只要經由存證信函村催告,視同點交跟遺留物
我有權處份我自己的房子不是嗎
希望有勇者可以try try see
或是可以問哪個部門?

如果租屋專法無法直接清空要跑法院,,,那一樣是無三小路用的爛法
內政部該去甲賽
觉得这个法条好像在呼应有人(公司)租了一大堆房子,
稍加改良,
加好几成租金出租。
以后都会区房子都几乎被垄断。
房租可能变成原来两倍。
中国大陆北上广深已经有这个现象。
房客租金后来变成必须先交12个月,
负担不起,
银行提供租金贷,
变成无屋族不但买不起,
当租房被少数人垄断后,
变成租不起。
有了这个法条可以强迫租客搬家,
表面上是在保障房东,
某个角度而已,
相当于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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