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100 wrote:
你可以試看看,房客還住在裡面,不繳房租,你搬看看,看會不會被告...(恕刪)

broker yu wrote:
60天加30天就可清空了,二個月末繳房租合約己失效了即可進行30天催告通知,存証 簡訊 電話 貼門口注意要有張貼時間証明即可
催告程序很重要要做好
縂之合約自己多加幾條可免除跑法院
enzo69356 wrote:
但這是新法,,還沒人try try see
以前是民間契約,沒有效力
這不"專法"嗎
不是代表法律嗎!?
還有分內政部法跟民法刑法嗎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特別法雖然優於一般法但還是有許多爭議的 沒有判例真的不知道最後的結果
所謂可以打包房客的東西 雖然烙跑房客理論上99%以上都不會回來處理東西
但是很少比例的這類房客其實會設陷阱 當房東完成"特別法"的程序來打包東西(非法院裁定)
房東可能會犯了"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 碰過房客偷設針孔側錄房東進屋來告房東
雖然有"特別法" 但是法官是否會分開處理認定"一碼歸一碼"還是"非"無故侵入住宅
上一次關冷氣無罪 下一次打包房客的東西是否有罪 這都需要判例來確定
唉 我的膽子小 還是要請不怕吃官司犯刑法的房東下次來試一下 給大家一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