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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疏失斡旋我該怎麼拿回來?


Richard Chou wrote:
按樓主說不喜歡的原...(恕刪)


屋主並沒有錯~
所以我很明白這是我跟仲介的糾紛與屋主無關

至於後門不是我不喜歡或瑕疵
而且那並不是屬於交易範圍內
但現場容易讓人誤判是屬於房子的函蓋範圍
而仲介並沒有告知那並不屬於房子的

舉例來說
15地坪的房子
它是蓋滿但留有一塊地有做遮雨棚
你會想到那是隔壁鄰居的嗎?

更好像房子旁邊有個車庫
你側門打開就能通到車庫
然後說車能停這裡

結果看了地籍圖之後才知道那車庫是鄰居的

1165 wrote:
看買賣合約書怎麼寫...(恕刪)


這跟屋主賣家無關
當然~賣家如果願意退還就沒這文了

我求償的對象是仲介而不是屋主賣家
是他們的作業程序有錯
造成業務疏失而變成我的損失
sana73525 wrote:
.那塊地並不是屋主的~所以也沒法在交易範圍內
就如同走出家門口的巷子或路就是政府的
而我這邊是在後門而地則是隔壁臨居的

那地籍圖顯示隔壁鄰居的就有如小蘭的角一般
也就是當我打開後門走出去時就是侵入別人的土地一樣


因為屋主已經簽了斡旋書
而屋主堅持沒收

在契約上法律上屋主並沒錯
所以我著眼點是在我跟仲介的糾紛
因為仲介也沒告知我那塊地不在交意範圍內
而且還是我之後看地籍圖才知.(恕刪)

我舊家正門走出去也是別人的私人土地

有很奇怪嗎

台灣的房子早期都亂建

簡單看就算你需要用飛的才進的去的房子也能建

這是當年法規上的問題

所以你要買的房子後面是私人地就私人地

說真的。。因為那塊地不是買賣區域內

屋主本來就不需要為那塊地作任何保證

而仲介。。說真的。。他告不告知並不影響什麼

因為他不是買賣區域

台灣一堆私有巷弄 既成道路。防火巷增建。有的沒的爭議爭不完

如果你認同屋主能沒收斡旋金

那快拿下仲介賠的一半吧

你真的上法院了不起50:50

仲介的責任是幫你注意買賣區域內的事

離開了買賣區域?

看法官心情

旦大多判不需負責的多

畢竟這才是現實吧









你簽名的文件是否有留底?
裡面真的沒有"不動產說明書已審閱完成"的文字條文?

如果真的沒有,你可以發存證了!

sana73525 wrote:
小弟最近才剛開始看房
對很多都不是很懂
簡單的說
就是看了一間房覺得還不錯
仲介給我的感覺也還不錯
後來決定簽斡旋時也沒發現什麼問題
3天後通知屋主願意賣
但有朋友提醒我要跟仲介要求看買賣合約書跟權狀之類的東西
看了地籍圖才發現
那間房子後門用來做曬衣場的一塊小空地是隔壁的
是那種門打開就是別人家的地的概念
而且是只有兩家後門的死地所以也不構成既有道路能使用
當天看房時仲介沒有說那地不屬於這房子的
簽斡旋時也沒拿不動產說明書讓我看
甚至還是我看地籍圖發現問題時他才知道
(那間屋是他同事簽的~所以他自己也不了解情況)
這種很明顯是他的業務疏失
他自己也承認但他只願意還我一半
但我覺得這個損失不該由我來承擔至5成
目前我是還跟他在私下協調中
我所知道的申訴管道似乎只有消費者保護協會
我也不願意太逼所以願意給他時間讓他跟屋主溝通是否取回斡旋金
但申訴是否有申訴期?
而這情況我是否有機會全額取回?
PS我是在他告知成交後才發現登記資料與現場不符 所以也不存在假成交的遺慮


以樓主遇到的問題...
除非在簽約當時,你有問說後面那塊地產權是這房子的嗎??仲介回你說是的...
這才比較有可能勝訴...
不然...
就是房屋的交易書上有寫...
要是沒寫也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
是下完斡旋之後再看地籍資料後才看到的問題...
如果真上了法院...
有可能會是因為你沒看就下斡...
而不是仲介隱瞞或欺騙買方...
在屋主方面要是在登記買賣合約書時...
就沒寫這地是本屋所有...
下了斡以合約的內容...
他是可以主張收全額的斡旋金無誤...
至於仲介有無疏失或是未如實告知的情況...
這就有的舉證了...
說了這麼多...
其實一點建設性也沒有...
畢竟仲介公司有意願承擔一半是好事...
但要是到後期談不隴...
一毛不出要走法院...
曠日費時還不一定有的拿...
那就麻煩了...
關鍵是仲介有跟你說 可以在這裡曬衣服嗎?
sana73525 wrote:
那間房子後門用來做曬衣場的一塊小空地是隔壁的
是那種門打開就是別人家的地的概念

如果是明明沒有使用權 卻說可以使用.....
風調雨順 國泰民安
不管仲介怎麼講或是你怎麼認定,只要買賣的標的跟權狀上面登記的沒有不符,我認為仲介就沒有疏失。
sana73525 wrote:
小弟最近才剛開始看...(恕刪)

sana73525 wrote:
小弟最近才剛開始看...(恕刪)


建議想辦法錄下業務坦承疏失的對話(人.事.時)

另外"店長說常規都是各自一半"這句話不認同

常規上業務也應該完整誠實揭露房子訊息

維尼熊熊 wrote:
你簽名的文件是否有...(恕刪)


是的~~
斡旋書上是沒有那個條文
而我至今仍沒有看到什麼是不動產說明書
這也是我在這個事件所認定是他們業務疏失的重點


仲介在執行業務時,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於雙方當事人簽約時,仲介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與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如果仲介違反上開規定(例如常見仲介未先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待要簽約時買方才第一次看到,讓買方措手不及),仲介可能會被處以申誡、停業、廢止證書等行政處分。如果涉及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輕則仲介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重則買賣契約可能無效或被撤銷,甚至仲介可能有刑事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嫌。

這是我查到的相關知識
我的認知就是~不動產說明書是他們有主動給我的義務
至於現場看屋時的情況 由於沒有錄音錄影所以也不能證明什麼
請問斡旋下多少?
2萬有2萬的做法
20萬有20萬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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