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c88003 wrote:
Dear Sir,
根據此次都市計畫使用管制要點,本人土地係在再發展區R4-8街廓角地,且遍尋不著再發展區個別開發者遇雙面臨路的退縮相關規定‧‧(恕刪)
土管第七條寫了,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要退縮3.5米,如果土管沒有說擇一退縮或臨寬度較大的那條計畫道路退縮的話,你的基地就要雙面都退3.5米,不過建議你還是去都發局或城鄉發展處再次確認是否需雙面退縮。
pmc88003 wrote:
Dear Sir,
請問您提供的條文出處在哪呢,另這塊地係住一建地,建蔽率也僅50%,很明顯是蓋不滿的。
(恕刪)
不知你是指那個?上述你提供的那個原則,指的是如果依土管的退縮規定,剩下可蓋的土地面積未達未退縮前的土地面積*建蔽率,這時候才可以適用那個原則,而非你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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