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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點交心得分享

辦理社區的公設點交任務我已心力憔悴,我只是單純想把這個公設點交的經驗分享給需要的人知道而已,避免重複我的冤枉路,我不是很專業,請有需求的人自行參閱判斷。

不要有品牌迷失,最大的公司或報價最貴的不見得是最好。
檢驗其實是沒有一定標準的,同一棟的二支樓梯所列出來的缺失內容,其落差非常大。
法規也只是參考而已,查驗公司表示高層建築的不燃管材不是他們的查驗範圍。他們也說明了,二工也不在他們的查驗範圍,是一樣的道理。
所有房檢師都有相關證照也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請持有營建證照的人員去查消防設施這樣妥當嗎?這樣專業度足夠嗎?
很多社區應該只是要查驗後的報告書或那個吊牌(認證??)而已,在商言商,附費後讓他們把流程走完他們就會提供了,複驗後還剩一堆缺失也是會給。
初驗所列的缺失建商未進行任何改善,複驗時竟然判定合格!!!
一般的報告都會有相關專業的人員簽證(簽名)以示負責.
最後我拿到報告書時真的很傻眼.
簽名負責的是一位水工女士.
經求證.他不是營建.機電或消防之相關科系畢業.
也不具有營建.機電或消防之相關證照.
公司授權給他簽他就可以簽名.
大家可以想想這樣的一份報告是否具有公信力.
大公司哀...嘆氣...
skating99

請問一下,是念資管的江女士嗎?

2021-10-05 16:35
請問樓主及大大們,有推薦的廠商或不推薦的廠商嗎?
可否私哪間驗屋公司?謝謝
綠巨人浩呆666 wrote:
一般的報告都會有相關...(恕刪)

台北市,也沒幾家廠商,大小缺失,開了上千條,問建商態度就是花錢又讓管委會可信任,不管找哪一家都是認識,但會開到上千條嗎?建商說有缺失都是協力廠商依合約保固,花不了什麼錢,那會有裁判兼球員的感覺嗎?當然有,但我也是第3方,我的廠商改善了,管委會有疑問,當然可以自己再找廠商來驗,那差在哪?我覺得差在建商的態度,如果能驗到管委會無感,也很寫實,因為多半都不懂看的也是文書而已,至於樓主說的法規,我只能說如果建商沒照政府或法規蓋房子,我想在台北市幾乎不可能拿到使用執照,如果你是委員會的一員那當然不能簽名蓋章因為都是有法律責任的,相反的,你很灰心是很正常的,只是台灣的法律和業界上甚至於不同縣市地方政府都還有很多改善的地方,雖說這也只是我在旁這行業的觀查,比不上你的實務經驗,法條更不用說每個人的認知和做法都不用說不相同,如果你採最高標去驗,恐怕驗個幾年都還在改善而已
綠巨人浩呆666 wrote:
一般的報告都會有相關...(恕刪)


就說這些驗屋公司水準參差不起,一堆都是沒什麼專業就出來騙錢的
版主:可否私訊驗屋公司
請問樓主及大大們,有推薦的廠商或不推薦的廠商嗎?
近月將予建商開會及成立管委會,需要多一些注意事項,謝謝~
我們自己花50萬請太古驗的,因為太古有驗水泥,基本上來說一整天跑下來,貼了3000多項缺失,其實只要建商夠大,誠信足,都不難處理
因為都認列缺失 都必須要逐項解決,
爭議部份由管委會 建商 檢驗方三方協商,
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
如建商不改進,可走法律,針對法規求償
複檢問題 大瑕疵很難交相賊的情況產生,例如漏水...檢驗方檢視不合格...這根檢驗方無關。這需要管委會與建商協商如何處理...再談妥重新保固.再找第三方夥同委員複驗即可...
瑕疵難免...有註記改善,重大的改不了,就是補強或補償,
但雖說是重大,但也不至於影響結構安全或影響居住品質,
日後看建商怎補貼延長保固罷了...
列出來的缺失,建商認列就可以了 沒什麼瑕疵大到必須關說包黑錢的...別想太多
但為了避嫌 點交前有件事一定要做 就是換物管 因為物管是建商請的 許多瑕疵物管不會跟第一任委員報告而是跟建商,為避免物管與建商掩蓋一些東西,所以換物管是必要的
畢竟社區環境沒人比物管熟,由新物管接個半年再進行點交作業..會比較好
arrem5104 wrote:
我們自己花50萬請太(恕刪)


非常感謝大大的經驗分享!!
近期屋子要先交屋,第一年建商會代管
但後續也是需要成立管委會並且進行公設點交作業
我們也是在考慮要找哪一家第三方單位協助
太古在YT很多影片可以看
但看台中辦事處的評論又不太好 xDD
公設點交盡量要確實,最好請第三方來驗,不然建商很皮,沒驗都不會改善,另外很多人都有錯誤觀念,說公設沒點交都屬於建商的,建商說封就可以封不給住戶使用,我都不知道法源依據在哪 ?
公設的產權在過戶後,就屬於住戶的不是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只有代管的責任,根據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也就是說建設公司不得干涉住戶使用公設,另外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如果建設公司不准住戶使用公設,住戶甚至可以控告建商,讓他返還不當利益,也就是租金,這些都是有法源依據的。
另外根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建商如果用沒點交公設危險,禁止住戶使用,這也是違法,因為自交屋起,利益跟危險就由買方承擔,沒你建商的事。
建設公司對於沒點交之公設,只有代管責任,根本就沒有產權,代管可不是允許你濫權,胡亂封公設不准住戶使用。
公設點交是跟建商的談判過程,建商講白了只有兩招,封公設不讓住戶使用、另一個就是公設斷水斷電,不懂法律的真的會被呼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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