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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房子超過一年,已完稅過戶,移轉登記完成的買賣,被稅務局要求補稅一百多萬!!

這個事情就直接請託立委吧

莫名其妙的班法條來跟你玩你玩不過他

立委這時候就是有用處了

最好是綠色的
再次提醒你:拿法條和他溝通(如果是我,我可能會請他跟主管確認法條),溝通不了,復查申請時限30日不要錯過。加油喔!
記得:程序一定要先走,其他慢慢來。千萬不要錯過"復查申請時限"。
這不是"玩"法,而是你的權益問題。稅務問題不是靠立法委員,是靠你的依法"處理"。
先申請複查 反正錯的是國稅局
查起來承辦人有行政疏失
步行再到行政法院訴訟
少說要一兩年
看起來你媽媽符合資格可適用一生一屋,跟你符不符合應沒關係,趕快稅單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提起復查
有機菜菜子 wrote:
這樣應該是符合條件,你不要過於強調你的身分,容易讓稅務人員被誤導到未成年以及已成年問題,只要就法條去論,妳母親符合條件,就據理力爭。根據條件四,"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6年。所以請稅務人員看清楚。


房屋不是媽媽的,出售前依稅務機關認定媽媽是借住已成年子年房屋之下出售土地

所以以該法條要件之下是要以出售土地所有權人角度來去判定的

與樓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只要確認一件事:
您的母親有設戶籍滿6年!
大家其實都是對的,
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分述如下: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wy8632 wrote:
細看稅務局公文裡的理由,是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及第4款規定,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之要件.


國稅局引用的法條是第4款 , 不是您討論的第2款

所以重點是在您母親要有設戶籍且持有滿6年.. 而不是您的身分! 不要被承辦人員誤導成第2款! 因為國稅局辦的法條是第4款!

依法據以力爭
wy8632 wrote:
各位大大好,我實在...(恕刪)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

1.自用住宅一生一屋於98年12月30日經 總統公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
2.按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須先適用自用住宅一生一次後,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其
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
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土地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
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及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1.5公畝(約
45.375坪)及非都市土地3.5公畝(105.875坪),方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
增值稅。


你本來就要符合法令規定才可以再次享受優惠稅率
因為當時稅務局漏未審查導致你可以適用該稅率,不然這筆錢本來就該在申報後一定要繳納
就像你闖了紅燈,但警察沒看到,可是他事後調監視器發現你闖紅燈,還是可以開罰
況且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有五年的徵收期,現在才經過了一年
他們依法追稅其實也符合法令規定,你要訴願或打行政訴訟根本很難贏,因為你根本不符法定要件,要如何主張適用優惠稅率...

因為你們家庭的因素導致短時間也無法籌湊這筆錢,這可以跟稅務局協商,主張分期付款
不然稅務局催繳後就會移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到時候會查封動產或不動產,甚至走到拍賣程序會更麻煩

hotmucf668 wrote:
看起來你媽媽符合資格可適用一生一屋,跟你符不符合應沒關係,趕快稅單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提起復查


樓主的媽媽只有土地沒有房子,戶籍是設籍在自有土地上已成年子女之房屋裡

光這條就無法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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