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e貓 wrote:律師很厲害的律師還教我怎麼可以合法免費住一年.............................簽約時,約定房租每六個月為一期支付之後你要兩期(12個月)都沒繳房租房東才能上法院收回房屋 第一民法跟土地法都是規定欠租達二個月,就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不知道這個說法是哪裡教的?第二就算你的說法成立,房客也不會是免費住一年我是房東我不會去告房客給付積欠租金嗎?勝訴判決確定後,房客還是不付錢就從房客薪資慢慢扣還可以先扣利息,再扣積欠租金本金哪來的免費租一年?
可以啊 白紙黑字 沒有違反善良風俗 也沒有相關禁止事項簽約前就有的條約完全沒有問題他簽字下去表示雙方合意他有疑慮當初就應該跟你提出甚至不租只是終止契約的條件有沒有寫清楚又是另一回事了因為那條一定是額外加註事項 如果沒有寫中止或罰則 其實等於沒寫
剛好看到此文,想說分享給樓主一些額外的資訊。記得幾年前在新加坡出差時發現他們一般流通的房屋租賃契約較台灣嚴謹一些。甚至公共資產的損壞修復都有雙方要負擔的金額比例,當然,居住人口數之類的規範也是會有的。我知道這裡是台灣,不是新加坡,但我蠻欣賞他們把一些會造成困擾的事情白紙黑字寫清楚的態度。有合約就是雙方的護身符,一切照規矩辦事,不想配合別簽就是了。不過也有聽過那裡的惡房東管制太嚴格導致雙方不愉快的事情發生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