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有助於房市平穩的作法。
如同我以前説過:政府開始不打房反而推出穩定房市的政策時,有「需要」的就可以進場了。
至於投資客,還是要尚待房地合一修改才能進埸。
政府絕對不會希望房市崩盤,希望崩盤的只有空空。
1paper wrote:
所以,你說的意思不...(恕刪)
謝謝您轉貼的新聞,因為我當時留言時沒有看到這則新聞,
我是直接看金管會的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806140001&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然後看完新聞,知道金管會給記者的訊息想要用「行政函令」,
但新聞內容提到的還是銀行法72-2的排除適用,
我對銀行法72-2的解讀是必須要明列在但書條款才能排除,
也就是要將醫院、長照、社會住宅、學校等之興建貸款排除30%適用,
能走的方式應該是要去修正銀行法72-2或是增修特別法律(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來排除銀行法72-2限制,
不應該由金管會自行以行政解釋來排除限制,
目前金管會唯一做出一則解釋是:
銀行承作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之廠房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民國101年12月24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00 號令)
這則解釋或許有當時政策因素考量,為使企業廠房興建可以順利融資貸款,而利用條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來做解釋解套,但是,此一解釋在銀行法第72-2條規定框架下,我個人看法是不能去用行政函令解釋的,法律已明定限制用途,金管會只能解釋但書具體用途的情形,並不能在立法者已明定排除30%適用的具體情事,再自行去解釋還有其他的排除30%的情形,否則無異是侵害立法權。
當然或許會有人可以認為用行政解釋即可,主管機關要這樣做,當然就會被業者上下其手~~
不過整體來看,金管會目前是考量興建醫院、長照、社會住宅、學校等公益性情形來放寬,
如何放寬,我跟1paper是相同看法,就是修正法律,行政機關無權以解釋方式自行解套,
至於提1.5備呆的部分,我回文當時沒看到經濟日報的新聞,造成誤解,真是不好意思,但我其實只是針對金管會要用行政函令方式來處理的這件事表示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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