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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文章刪除

謝謝大家的回應 本文諸多原因恐引禍不該留著 文章自行刪除

三久經銷商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我今...(恕刪)


你好,這其實會有幾種情況:

1、很單純的真的就是買方為了衝房貸款,所以合約金額寫高。這就沒什麼了,因為合約寫多少,實價登錄自然是登錄多少。
2、也可能被仲介賺價差了,買方付320萬,你才實拿到230萬,但現在做賺價差的情況很少了,但也不是沒可能。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件事情是違法的嗎?小弟我會被告嗎?該如何訴諸法律呢?

是違法的沒錯,大概犯了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你不說,買方和仲介也不會無聊去說,但你去說,你們就全部都有事了。
上面說了,你不說,沒人會知道,你說了,你們全部都有事,所以你還要訴諸法律嗎?
樓主您已經違法了


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3萬-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三久經銷商 wrote:
IceLunar ...(恕刪)


自己找店長 和業務員溝通~~

畢竟你自己有答應~~

實價登陸 有很多問題!!

自己要去釐清!!

怕犯法 還要在網路上問 那要是有個網友說你犯 "偽造文書罪"

你怎麼辦?

作事要用對方法 更何況是 買賣糾紛

最後你的訴求是什麼?

任何事 你只拿"法"優先 當然只有這個結果 先損傷自己

以 "情"優先 就三方去談去溝通 還能接受去談@@

問了半天 有人給你答案嗎?

因為誰也沒看過你們的買賣合約內容 最後問題還是回到你們身上@@


另外

網路上找的文章 供你參考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3-02-05/33475

WAN3636 wrote:
樓主您已經違法了申...(恕刪)


按照您所寫的條款,這一切跟樓主無關啊
只有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有刑責吧...

shappytimes wrote:
你好,這其實會有幾...(恕刪)


我應該有點眉目了。樓主大大,如果我沒猜錯的話,應該是台中市北屯區的案子,對嗎?

所以從你前後文來分析,很簡單了。

是投資客買了你的房子,然後寫高,一方面也可以衝房貸,二方面將來出售時他的成本墊高,房地合一稅自然少繳許多。

目前591蠻多仲介在賣這間,這是標準投資客的做法,整理好以後,一般約放出去,至少3-5家房仲同時在賣。

恕我直言,你在買賣房沒什麼經驗,然後又被有心的仲介騙了,你這間市價行情應該在280-300萬。搞不好還簽專任約。


這間就是你當初賣掉的房子,對嗎?

看開點...這就是社會,不是嗎? 有時不是吃人,就是被吃。

tylinee86 wrote:
按照您所寫的條款,...(恕刪)</blockquo
謝謝指正
買方也有責任
賣方無責任
tylinee86 wrote:
按照您所寫的條款,這...(恕刪)

你說的有很大問題存在喔
請問簽字的是地政士嗎
不是他簽名你又怎找他負責
偽造文書登載不實罪是簽名的人
這才是有行法喔
實拿230萬, 表示土地增值稅 ,仲介費,都由買方吸收 ,38年沒有買賣了 ,土增稅應該也不少了
算算, 這樣比較不心疼
我看沒有問題啊

成交價320萬

他只給你230萬

所以買方還欠你90萬阿...

既然合約都寫這麼清楚

就和他把錢拿回來吧...

先過戶就是你不對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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