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aa361013 wrote:
還有..妳應有部分...(恕刪)
他的前提是,房屋不賣.法院鑑價.對方怎樣都不同意 這三種狀況下
既然房屋不賣,怎麼處分? 要賣掉或信託,才是處分掉。
所以他們不賣,那就沒有
依民法第819條的規定,各共有人雖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對整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過土地法第34條之1是民法上開規定的特別規定,也就是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出售共有物,如果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時,且可不論其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人數是否已逾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