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利昂·蘭尼斯特 wrote:
我只想知道
這種法拍蟑螂治的了嗎?
他和原屋主的利害約定關係是怎樣?
13:30 開始
提利昂·蘭尼斯特 wrote:
房綜版難得好文另外...(恕刪)
Eigen wrote:
問一下,以你上面的例...(恕刪)
Eigen wrote:
是的,契約自然是不可能重打的。該佔屋者花了那麼多精神去搞這個,也不可能會跟你重打契約。
因為他不是善意的第三者,而是惡意的第三者,呵...。
要打確認租約不存在的官司,也是要花時間、精神去收集相關有利證據。
虛偽通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租金明顯過低、租期不合理的偏長、租約是否訂定在債權設定之前...都是可以努力的方向。


shappytimes wrote: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即:「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Ⅱ﹑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我解釋一下,要利用租賃關係達到不點交,合法的佔用情況是:1、五年以內的租約,不用公證既有效;2、五年以上或是未定期限者則必須經由法院公證才有效。
所以像這個案子而言,租約期間從105年4月10日至109年4月9日,剛好就是五年少一天。
shappytimes wrote:
再加上法拍屋的車位都是不點交,所以這間房子就算當初有三個車位,但很抱歉,你得標以後,只怕一個車位你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