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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欠租房客搬家到學校門口舉牌挨告

瓦斯水電費的部分 切記屋主去申請停用導致斷水斷電 屋主會變成刑法的強制罪

但是因為沒有繳費而被這些水電瓦斯公司自然停用 屋主沒有任何一點責任問題

所以很多屋主會用一招來制約房客擺爛 水電瓦斯由屋主先繳完後再跟房客拿錢

所有費用都晚一期繳 一有狀況很快就會被斷水電 屋主的代價就是延遲手續費自行吸收

當然房客自己跑去這些公司補繳應繳的水電瓦斯費用 屋主也沒轍 這不是好招法

但這些房客多半缺錢 沒錢繳房租應該也沒錢繳水電 碰到這種房客多半會很快搬走

其實我不認為是用大字報趕走的 當然如果陳述事實 毀謗罪是很難起訴的

大字報可以技巧性來處理 先了解這些房客的背景見招拆招 查這些房客是甚麼原因欠租

我猜大概應該是有其他的債主或是冤家已經找上門 所以連夜搬走 我家也有類似的狀況

這種個性的房客 其實外表是看不太出來的 甚至還有一些有頭有臉而且負擔得起的親戚

上次不是有位運動選手的母親被爆料不付房租 屋主報料 但是除了難堪以外 沒用的

有能力解決的人也不願意來解決 因為不是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 沒有立場去解決

去告詐欺是沒用的 欠房租又不是用詐術騙取財物 唉 檢察官只是多了無用的一個工作

其實檢察官很多都願意來辦這種案件 只是"法規" 問題還是"法規"

現在的政府根本不想去動這一塊 花教授已經在公聽會跟大眾道歉 坦承他能力不足

內政部次長沒有辦法去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針對這類的事情來修改法令

另外成立類似不動產法庭(類似交通裁決所)的專業法庭來管房屋租賃與買賣事務

花老師也坦承他辦不到修改刑法與民法 當官很清楚問題在那裡 但辦不到就是辦不到

最後只能生一個法令來管代租與包租的業者 唉 這樣就算是有正義了 房東還是自求多福

如果舉看板這招沒有違法的疑慮,倒是不失為一個收回房子的好方法。

跟其他方式相比,省時又省力,不用矌日廢時走法院,也不用面對房客擺臭臉,頂多花點錢請人定點舉看板就可以了。

有些房客不是沒錢繳房租,他們只是吃定房東,曉得房東對他們無可奈何而已!

法院公證又如何?對於欠租的房客而言,法律就是他們的保護傘,只是懲罰願意守法的人(房東)罷了!

fly48 wrote:
如果舉看板這招沒有...(恕刪)


舉看板應該不會成立吧

畢竟上面寫的是事實阿

要告什麼?

沒告成還被人家反控誣告吧
在爆社也看過類似的
房客開開心心讓房東告,利用法院訴訟的時間,爽住在屋裡不付房租
,拖個一年半.

buzzbee wrote:
我正受著類似的苦,...(恕刪)

我也遇過這種情境2次,最後一次還是因房客不慎燒了房子,不得已才搬
這招真是高招,看來台灣什麼事都有
想請問一下法律相關的專業大大,

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規定呢?

就理來說,不繳房租,合情合理應該就不能住了,

為什麼法律反而會反過來保護不交房租的人呢?

是不是當初立這樣的法規有什麼目的性或原則呢?

感覺就像行人闖紅燈過斑馬線,

雖然違規的明明是行人,

但是車輛卻得優先理讓行人。

fly48 wrote:
撇開後續的雙方互告...(恕刪)


「高中某某某的爸爸媽媽租屋不付租金又不搬」

客觀的事實

但法律如何認定

又是一回事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超級諷刺,所以要說三次

Bravo4freedom wrote:
「高中某某某的爸爸...(恕刪)

這各有兩個問題
1.在誹謗罪上如證明「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而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會構成誹謗罪。但是就算所說的全部都是真實,但是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私德」的部分,一樣還是構成誹謗罪。(高中生非不繳租金的人)
2.恐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尤其高中生可能是未成年人就違反兒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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