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人是玩不過銀行的,但是他們(指現在要找你當人頭的人)玩得過你,所以沒必要給別人玩你的機會。
2.有一位大大提到只是方便貸款的問題,只要不當保證人就沒事。我想事情絕對沒有這麼簡單,不難了解,如果這樣可以的話,房子根本不用轉給你,他們自己就能拿房子去貸款了,幹麻還得房子過給你之後再由你"借"給他們去貸款呢?畢竟這樣還得多冒個房子被你吞了的風險。如果這樣辦貸款而你卻可以完全撇清關係的話,那我實在看不出有把房子過給你才能貸得到錢的必要性。
3.比較有可能的有以下幾點:
a.就是要找你當保人,這一點要注意,畢竟在過戶的過程中,要蓋的印章不少,所準備的證件也幾乎都和貸款作保的一樣,一個不小心,就有可能當了保人而不自知。
b.準備脫產:可能已經有跑路的準備,怕名下房屋被查封拍賣,所以先過成別人的名字,之所以不敢過給自己人,有可能是因為自己人的名子都已經"不乾淨"了(已經都有互為保證人的關係),所以只好找個外人。
其實還有不少可能,但是,生活還是過得單純點的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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