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知道權狀在你阿姨那裡,去申請遺失補發權狀,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法律責任。你先去地政機關申請地籍謄本,可以瞭解這間房地的地籍資料,確定房地都是你和你妹妹的應該就不用擔心~至於正章? 是什麼的印章? 若是你跟你妹妹的印鑑章,可以直接去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即可。對方沒你們的身份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無法辦理這間房地的各項登記(包含過戶,設定)至於權狀如何拿回來,如果私底下要不回來,可能必需經由其他法律手段取回~
十多年來的房屋稅、地價稅以及維護費用如果都是阿姨在繳付先想一下你要如何補償如果在母親過世以後你跟妹妹有受到阿姨的照顧或接濟更應該念及舊情1.如果現在你是住在這棟房子裡就不急早晚都是你們兄妹的2.如果現在房子是被阿姨或他人占用就可以開始行動了先協商協商不成就走法律途徑
leon228 wrote:但確實有買賣交易行為 房子是母親跟外婆購買的..(恕刪) 母親跟外婆是母女關係外婆跟跟阿姨也應該母女關係問題1. 你如何証明是有買賣的關係?問題2. 你說你當時還小, 請問誰照顧你長大的?不好意思啦, 腦補一下, 你媽會把重要財產交給阿姨, 八成小孩也是交給阿姨, 也就是阿姨把您帶大的. 但您長大了, 開始有自己的家庭, 但想到房契還在阿姨手中, 究竟她不是媽媽, 她也有自己的兒女, 不拿回地契心裏總是不踏實.建議. 直跟阿姨說你工作關係, 想去台北置產, 但資金不足, 希望把這房子賣了, 這樣才能有辦法去台北買房若阿姨刁難, 若手中己有母親購屋證據, 打算過了河要拆了橋, 才可以用鄉民建議那套逼譬的方式.
leon228 wrote:想請問各位高手大大...(恕刪) 你母親在過世之前把房地契 土地權狀 正章 等重要文件交給了她的姐姐做保管,是正確的;房子也不只是你的,還有你妹妹,可能還有多年別人幫忙繳的稅,你急著拿回權狀的目的是?不能等阿姨百年過後嗎?你才三十幾歲,可打拼,別把那房子當時自己的資產,不如當成是一份保障就好。